正文
5.3哪些股东可以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提请或者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需要履行什么程序?
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对于股东大会的通知、提案、召开、审议、表决等事项作了很具体的规定。实践中,一般由上市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股东大会,符合条件的股东也可以行使提请或自行召开股东大会的权利。
根据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不同意召集的,其可以向监事会书面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监事会也不召集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符合资格的股东提请或自行召开股东大会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主要相关规则:
《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九条
5.4哪些股东可以向股东大会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符合什么要求,召集人是否可以对其进行实质性审查?
根据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但应当在召开10日前提出。提案需要满足以下要求:一是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二是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三是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这一提案权,是《公司法》规定的一项基本股东权利,原则上不应予以限制。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只要股东的临时提案符合上述要求,股东大会召集人就应在收到提案后的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及时将相关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按照前述规定,股东大会召集人对股东提案的内容没有进行实质审查的职权,召集人是公司董事会的,原则上也无需专门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其在收到股东相关申请时,只要核实提议股东资格属实、相关提案符合前述三项要求,就应当将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如果董事会认为股东资格相关形式要件不齐备或议案相关资料不完整,应当一次性向股东提出补充提交要求,不应无故拖延甚至拒不将其列入股东大会议案。
主要相关规则:
《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5.5 公司在股东大会相关业务操作中有哪些常见错误,需要特别注意什么事项?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涉及多项业务操作,不少公司在公告类别选择、授权委托书、累积投票等方面经常出现一些问题,需要公司认真对待。公司应严格按照相关编制软件制作公告,对以下事项,需要特别予以关注:
一是正确选择公告类别。发布股东大会通知,应选择“0301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公告类别进行提交和披露;已发布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存在网络投票信息的错误或遗漏,需要进行更正和补充的,应选择“0311股东大会更正补充”公告类别;股东大会出现需延期、取消、增加提案、取消议案情形的,应分别选择“0303股东大会延期”“0305股东大会取消”“0306增加临时提案”“0307取消提案”公告类别。
二是正确编制授权委托书。实践中,经常出现授权委托书所列明的提案,与股东大会通知所列明提案,在内容、顺序等方面不一致的情况,公司在编制公告时,应予以注意,确保二者完全一致。此外,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如需增加或者取消提案,应同时披露更新后的授权委托书。
三是正确披露累积投票相关议案。上市公司选举董事和监事,可以采取累积投票的方式。根据相关规定,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上市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公告中按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议案组,分别列示候选人,并提交表决。
主要相关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三十一条
一、
六、股权转让
6.1 实务中,上市公司股东采取协议、公开挂牌等方式转让公司股权的,发布提示性公告时应当重点关注哪些内容?
上市公司股东,尤其是控股股东转让公司股权,涉及股权结构甚至控制权的变更,市场关注度高。实务中,有上市公司在披露上述提示性公告时,转让背景、目的、风险披露不充分,影响投资者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