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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一不幸遭遇到上述情形时,公司用这些条款来炒你鱿鱼的,可告诉公司这是违法的,可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给予工伤待遇或给予经济补偿金等。
若公司坚持作死予以拒绝,甚至借口称合同条款无效,就宣称整个合同无效而不用支付工资等等的,可按照前述方式,拿起法律武器坚决维护自身权益。
误区三:
员工辞职需公司批准
由于种种原因,目前许多公司和员工仍然认为员工辞职必须要得到公司的批准,否则不算辞职。其实这是一个很大的误解。
现行劳动合同法规定得很明确,员工辞职只需提前30天通知公司即可,没有其他条件。即使公司单方面设置了额外的辞职条件,员工亦无须遵守,只要提前30天提交辞职信做好工作交接便可按时离职。当然了,如果情况允许的,员工与公司双方达成一致友好离职,自然是最好的处理方式,毕竟曾共事一场,何必再相杀一番呢?
如果担心员工借此擅自离职,大可不必。从法律角度讲,
员工辞职时未办理工作交接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与公司有未了纠纷的,公司可通过仲裁或诉讼等法律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而不是限制员工辞职。
该误区与上面讲到的第三点有着密切关联。员工离职时,往往都会要求公司发放离职证明及办理离职相关手续。但许多公司则以不为员工发放离职证明及办理离职相关手续为手段或谈判筹码,借此扣发工资、或要求员工继续工作一段时间、或要挟员工支付违约金或退还培训费等等。
这类做法同样是违法行为!!!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由此可见,公司为离职员工发放离职证明及办理离职相关手续,是公司必须遵循法律义务,恰恰不是公司所谓的权利或者筹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