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审判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开元本次盗窃行为的性质、情节并不恶劣,社会危害性相对不严重,依法并不必然导致其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对其判处拘役刑罚,符合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并已考虑其前科情况,足以使王开元受到应有处罚,不致轻纵犯罪。公诉机关当庭提出的量刑建议过重,未能体现认罪认罚从宽这一法定量刑情节之效力,亦不符合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因此公诉机关认定王开元构成累犯,未准确适用法律规定,予以纠正,对其当庭提出的量刑建议,不予采纳。徐汇区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开元犯盗窃罪,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一审宣判后,公诉机关提出抗诉。在审理过程中,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认为抗诉依据不足,撤回抗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抗诉。
点评
本案中,被告人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本次犯罪是否构成一般累犯,关键在于本次犯罪是否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同时,在认罪认罚从宽背景下,当公诉机关当庭提出的量刑建议重于被告人签字确认的认罪认罚具结书载明的量刑建议,而被告人无异议,法院若认为需要调整量刑时,应当如何调整?
一、被告人本次犯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构成一般累犯的必要条件之一
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此即所谓的一般累犯。根据上述规定,作为我国刑法规定的从重处罚量刑情节之一,被告人构成一般累犯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四要件:第一,被告人犯前罪时必须年满18周岁;第二,前罪与后罪必须都是故意犯罪;第三,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第四,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内。现本案已满足上述第一、第二、第四要件,那么是否满足第三要件将决定本案中的被告人王开元是否构成一般累犯。质言之,需重点考察王开元是否满足上述第三要件。王开元因前罪已被法院判处主刑有期徒刑7个月,第三要件前半部分已满足,那么对于上述第三要件后半部分,即本次犯罪是否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便成为本次犯罪能否以一般累犯对待的必要条件之一。因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