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最后一段其实大家都比较容易忽视,这里明确提到了对已经实施的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如何解决,要报省级政府批准以后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面摸底排查本地区政府购买服务的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问题督促相关地区和单位限期整改,这里可能就涉及到既有项目整改的问题,具体怎么整改、能不能把已经有的政府购买服务的一些做法都整成规范的融资行为,恐怕中间也存在着比较大的难度,具体需要怎么整改我们可能还要看下一步的政策导向。
政府购买服务和政府付费PPP项目有什么区别?
政府购买服务应该属于政府购买工程、政府购买货物、政府购买服务当中的一种;PPP是一种特殊的基础设施领域的投融资形式。
当然,PPP也有三种付费模式,其中政府付费对应的就是完全没有使用者付费的公益项目。很多人理解的是政府付费的PPP项目就是政府购买服务,这个理解是完全错误的,它们两个是并行的概念。就像我刚才说的PPP是基础设施领域的投融资形式,政府付费只是PPP当中的一种付费形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是两回事,不能同等地对待。虽然有关部委的文件中提到了PPP分为特许经营和政府购买服务两种形式,但这种说法我们认为不是特别严谨。
这两年有非常多的人存在类似的解读,或者是认为PPP操作流程比较复杂,因为它是一种基础设施领域独有的投融资模式,它有自己相关的操作规范,操作流程比较复杂。另外所有PPP项目的政府付费受到10%的公共预算支出的限制,所以投资人、金融机构和政府方都希望借道所谓的政府购买服务这种简单的方法来把很多基础设施建设,或者是融资服务全部列入到政府购买服务当中。
这种行为会加剧地方政府的或有负债风险,一方面违反了先有预算后采购的原则,突破了现有的政府采购预算;另一方面又不受到10%预算管理的限制,所以很容易产生比较大的地方负债的风险。因为很多基础设施的项目都用这种简单的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去做,事实上也架空了对PPP模式的设置,因为很多人不愿意玩PPP,不想受到PPP的规则或者各方面的约束,就做简单的政府购买服务,这么做了以后,对PPP模式的设置,包括这两年财政部和发改委所做的一系列设置其实都等于是枉费了心血,大部分人都是借道简单的政府购买服务,就是把PPP的模式架空了。
所以主要是基于刚才我说的这两点的想法有了这样的一个文件。这样的文件其实并没有新创什么东西,而是在重申旧有的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的规定,并且阐明了负面的清单。
87号文对平台公司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应该说这个影响并不是今天才有,而是《预算法》和43号文出来以后,融资平台公司已经受到了这样的影响。但是由于有了这样一些借道的行为,很多融资平台公司假借和政府签订政府购买服务的协议继续进行融资,其实是一种变相举债的行为,这个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违反43号文,也违反了《预算法》的规定,同时也违反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规定。
但是平台公司一直都这样做,很多金融机构也一直这样借款融资。我想这个文件只是对这种行为的一个明确的禁止,但是这种禁止并不是今天才有的。
下一步融资平台公司该何去何从?
其实从43号文和《预算法》出台以后,融资平台公司应该早已设想将来的经营方式。我们也跟很多融资平台公司沟通过,很多融资平台公司还心存侥幸,认为43号文和预算法还不够明确,是不是还有其它的方式去规避。应该说从去年年底一系列关于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包括这两个月刚出的50号文、62号文和87号文,对融资平台公司这样的政策导向是越来越清晰了,再走旧有的背靠政府信用进行融资的做法恐怕是再也行不通了。未来融资平台公司确实需要进行商业化的转型,作为一个市场主体竞争基础设施建设的商业机会。
将来的政策导向肯定是融资平台公司要和其它市场主体一样作为一个市场的主体去进行竞争,拿到项目并且依赖自身的信用和项目的信用进行融资。
87号文对现有参与PPP的上市公司有什么影响?
我们要明确一个概念,就是刚才我们反复强调的,
禁止的政府购买服务和PPP项目当中政府付费类的公益基础设施建设两者并不是一码事,这个文件并没有禁止政府付费类的PPP,PPP也并不是这个文件禁止的对象。
我们可以预计在政府购买服务行为被禁止以后,大量的公益类项目会通过PPP的模式进行操作,因为这是把违规融资的后门给堵了。我们相信大量公益类的基础设施建设如果还需要社会资本进行投资建设的话,肯定只能通过PPP的模式来进行操作。
所以从这个层面来看,堵住简单的政府购买服务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的后门,是对现在已有的PPP公司的利好,因为这种项目将来会更多,对投资人的需求会更大,我认为这是整体层面的一个利好。
我们看到50号文当中明确提到,包括今年很多文件都反复强调做规范的PPP,所以可能有些公司再以简单的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来做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确实可能面临一些整改,这样可能会造成一定的损失。如果所投资的PPP项目本身并不符合我们国家财政部、发改委对本轮PPP项目合规化的要求,也有可能在今年对PPP项目规范化的管理当中受到影响。
投资人在关注这些上市公司PPP业务的时候,需要关注这些投资人是不是在用正规的方法投资PPP项目?有没有采用87号文中禁止的简单的政府购买服务的行为去做公益类的PPP项目?如果有的话可能会受到一定的损失。公司投资的PPP是不是规范化的?有没有专业的PPP投资团队?有没有专业的人才?他们对这个项目的审查或选择、结构的设置是不是规范化地符合相关政策要求?
【主持人】:下面进入提问环节,欢迎投资者踊跃提问。
【问题1】
刚才讲到政府购买服务和PPP政府付费的差异,据您了解,目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投到项目上的金额和合规的PPP项目落地的金额有多大?您有相关数据吗?
【回答1】
数据这边暂且没有,但是金融机构反映:投的合规的PPP资金占整个投资资金的三分之一,三分之二投的都是政府购买服务,这个体量还是挺大的。
【问题2】
87号文出台后,未来是有利于PPP的,对一些上市公司而言是有机会的。针对这个观点,想请教一下,对PPP项目来讲,引入的社会资本方主要是设立SPV,剩下的资金是要进行项目融资的,项目融资主要是通过银行,比如PPP产业基金、银行的明股实债等等才能构成项目总投资的资金来源。
但现在包括财政部在内的六部委也出台了相关文件,针对PPP当中银行的明股实债、政府兜底都明确提及,并提出了一些质疑。这样一来,后续除了社会资本的资金到位之外,其它资金如果不到位,会对整个PPP有很大的不利影响,社会资本即使进来也没有办法顺利推进这个项目,针对这一问题您怎么看?
【回答2】
这个问题很好,也是这两天业内讨论较多的。其实不仅是刚才您提到的财政部,今年一行三会等监管部门也都加强了市场监管,对整个金融市场影响较大,会进一步造成对PPP项目落地的担心。
首先,单从87号文出台这件事来看,利好PPP项目还是成立的,它主要的作用是堵住了后门。前面提到存在一个情况是,由于PPP项目设计、流程都较为复杂,而政府购买服务相对简单,且能较快落地,所以部分金融机构有三分之二的钱都投到了政府购买服务,剩下三分之一的资金才投PPP项目。因此,如果现在把政府购买服务这个门堵了,那么机构就得想办法把钱投出去,原来投到政府购买服务里面的钱就得转移到投PPP,因而从金融机构的投向来看,是利好PPP的。
其次,可能涉及的进一步的问题是,今年金融监管趋严导致市场资金总量减少,或者说呈现出变少的趋势,资金成本也有上升的趋势。另外正如您所提到,各部委对PPP投资机构的监管也有加强,不允许政府兜底、不允许假股真债。但金融机构的监管规定也并不是新创的,只不过是旧有规定的进一步明确、处罚进一步严厉。这意味着对于PPP项目,需要分类来看:要判断项目是否是正规的、被鼓励的项目,如果项目本身质量较差或存在设计缺陷,那确实融资更难,原来可能还能通过政府的担保、增信、托底,现在政府不担保、不托底了,只能由社会资本进行兜底以及担保增信,这些项目越来越难拿到钱。如果项目本身就很优质、很规范,所处的区域政府的财政能力也比较强,还有权利义务风险分配的设计,非常符合政策的导向,这些项目是不会受到影响的,因为它是鼓励的,资金投到这里不会有非常大的风险,则不管是银行、保险、信托还是其它的金融机构,越来越多地需要了解这个项目质量、规范性、回报的稳定性,不只是利用地方政府的信用和企业的征信。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讲,规范的和设计非常好的项目反倒是不会受到影响。
所以,总体层面来说我还是坚持认为是利好的,当然,如果项目不合规、资质有问题,这一轮的规范化管理当中确实会受到比较大的影响,如果项目本身就很规范,整个市场上的钱即使总量减少了,另外一个出口被堵了以后更多的钱会涌入到规范性和合规性的项目当中,反倒是利好的。
【问题3】
假定目前PPP都规范化了,银行和社会资本都按照规范的流程去投,我们也可以算一笔帐,地方财政预算收支去年应该是15万亿左右,按照10%的占比的话,PPP能够进行政府采购、政府付费的也就是1.5万亿;但固定资产投资额参照去年的数据,基础设施的投资高达15万亿。
其次,原来有很大一部分资金是来自于预算,差不多是3万亿左右,3万亿加上1.5万亿也就是4.5万亿,所以从以前的情况来看,大量还是依赖于平台融资。但从50号文、62号文和去年的4号文来看,平台能够通过土地平衡的资金被卡住了,而现在的基建项目通过政府采购或者是代建等相关渠道也是被卡住了。在发改委审批项目仍然很多,还是还是要靠基建去拉投资的背景下,基建投资的资金从哪里来呢?
【回答3】
这确实存在一个阵痛期,我国投资确实一直以来较为依赖基建,在今年房地产严控的背景下,可以预期还是得依赖基建。现在融资平台被卡,基建资金来源只能通过地方政府债券、通过PPP由社会资本进行投资和融资,这部分并不进入表内。
通过与相关部门的沟通来看,监管机构将此视为阵痛期,需要明晰的是:目前我们管融资平台和地方政府债务的方向是不会变的,至少近一两年以内是不可能对地方政府债务和融资平台的管理放松,政策导向肯定是逐步趋严。
进一步来看看钱从哪里来呢?财政部的观点是先把传统的、不鼓励的暗渠堵了,堵了以后再想怎么开明渠。现在已经有的地方政府债券就是一个明渠,刚才提到的刚发的62号文就是关于土储专项债的规定其实就是一个开前门的行为,因为这块资金确实是地方政府所缺的,之前只能是通过违规举债融资,62号文其实就是给土储融资一个明渠,和去年地方政府专项债是一脉相承的。据我们所了解,明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会进一步放开,金额会放大,财政部对于这种能够监控、不会造成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明渠,管理方向上是逐步拓宽的。
关于PPP 10%的红线,据我了解,10%能不能上调还没有明确的说法,但是最近出台的一系列政策当中都有提到:政府支付的责任中如果有一部分是来源于基金性预算或者其它种类的预算,则从其它预算当中出的部分可以不计入10%的测算当中,可以看出现在有一系列这样的松动;10%这个线到底画得是不是合适,有些地方政府的财政是比较宽松的,10%对它来说是偏低的,有些地方政府财政相对较紧,10%对它而言甚至偏高。财政部的角度当时是没有办法特别科学地预测,只能是以10%划红线,将来会不会有所松动,则需要根据每个地方的情况区别来看,这个也值得期待。
现在阶段确实是存在一个阵痛期,平台公司被限制、地方政府债券融资金额还没有上来、PPP的额度也没有上调,资金确实偏紧。
【问题4】
此外,还有更重要的一个问题,这个是想把后门堵住,但是前门还没有开,则不仅涉及投资项目资金来源问题,还会涉及到:新的《预算法》公布之后,2015年到2016年不合法不合规的融资是大规模膨胀的,这块如何界定?债务偿还的资金来源怎么解决?现在把融资渠道卡住了,未来会不会不匹配,相关的资金配套是要考虑的。此外,前两年有大规模债务的增长,现在大部分也是借助于政府采购或代建以及土地的周转来平衡,现在切换的话,存量债务政府还认不认帐?政府签的采购协议和代建协议还认不认帐?
【回答4】
这个就是整改的问题,之前也和很多金融机构沟通过,43号文、《预算法》发布以后,很多金融机构并不认为有意义,还是该怎么干就怎么干,反映的是机构“法不责众”、反向绑架政策的思路。
从政策面解读是如此的,但是会不会真的会这么干?这个不知道,或许是正如很多金融机构所估计的:冒险者取胜、险处求生。现在这种不合规的存量债务,特别是利用政府购买服务形式举债的应该怎么解决,我想确实需要看下一步的力度。需要注意的一点是,财政部去年的文件说得很明确,融资平台公司债务一律不属于地方政府债务。
【问题5】
刚才讲到三年,这是什么概念?
【回答5】
政府购买服务理论上不能超过三年,超过了就不可能符合先有预算后采购的原则,因为政府购买服务是先有预算后采购。
中期规划只能有三年,比如政府今年做中期规划做了三年,我说这三年当中准备在政府购买服务这件事情上花多少钱,比如我准备花一个亿,我只能在这一个亿里面安排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我已经安排了一个亿做政府购买服务,我就只能在一个亿里面采购,采购的只能是这三年的,因为我的预算就是这三年,只能先预算后采购,如果我采购的是四年,第四年的钱就没在预算里面。
【问题6】
但PPP的周期都比这个要长。
【回答6】
这个就是混淆了,不能把政府购买服务和PPP放在一块,PPP最低不得短于十年,PPP是先采购后预算,先找投资人,然后把付款列入到以后的预算里面,这两个是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