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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的目的不只是惩处犯罪,还要防止冤假错案,确保无罪者不受刑事追究。然而,运行多年的刑事司法体制,公检法早已形成流水作业的工作模式。面对命案的发生,被害人家属喊杀之声不绝于耳,办案部门压力之大可想而知。
目前的司法模式下,法院作为接手案件的最后部门,因缺乏足够的权威,往往不敢说
“不”,不敢作出无罪判决,常常迁就于公安、检察院以及当地民众,由此造就一个奇葩的法律现象,即“留有余地的判决”,那些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可以宣告被告人无罪的案件,以疑罪从有,疑罪从轻的裁判宣告结束。
2015年死缓改判无罪的陈灼昊故意杀人案,曾经引起巨大社会反响,缘由之一就是案件证据未发生任何改变的情况下,广东高级人民法院将死缓判决改为无罪判决。原审法院认定陈灼昊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后案件进入广东高院,指控犯罪的事实、证据均未发生改变,广东高院采纳辩方提出的相关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多项证据被认定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包括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伪造
“陈灼昊”签名的书证、搜查所得的物证等等。
最终,合议庭认为案件存在非法搜查、指事问供、伪造书证等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排除非法证据后,原审法院采信的证据无法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无法排除陈灼昊以外的第三人进入现场作案的可能性。
对比广东高院的证据分析情况,当初的原审法院一致认为,以上情形不影响对本案基本事实的认定,证据之间相互印证,结合本案其他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实施了杀人行为。可以说,陈灼昊案之所以一波三折,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再到二审,离不开司法体制多年运行存在的弊端,同时司法者也未能秉持
“靠证据裁判,不枉不纵”的责任与担当。
回到陶某故意杀人案,合议庭、主审法官均发现本案存在着矛盾、不合理以及第三人作案的可能性等疑点。
比如,死者房内四处都是喷溅的血迹,这意味着当时一定发生了打斗,但是身材瘦弱的陶某显然难以与五大三粗的罐车司机冉某波对抗。
案发现场厕所的水龙头没有动过,案发后陶某去过的小旅店老板证明,陶某只在房间里待了几分钟,没有时间和条件进行淋浴冲洗,身上衣物并未换过,而陶某除脚上的皮靴上之外,身上、内外层衣物上均无冉某波血迹,与其供述近距离刺杀冉某波的情形不相吻合。
现场提取的证物刀并没有陶某的
DNA和指纹,间接证据无法形成证据链。
如前所述,司法体制运行中的弊病是无罪判决率较低的肇因,诸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