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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男士”只能为一人所用,怎么破?

知产团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17-09-04 11:30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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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定结果:纳爱斯公司的使用行为是商标意义上的使用,不是正当使用,构成侵权。

认定理由:


(一)“男士”和“男士牙刷”不是牙刷商品的通用名称;


(二)被诉侵权商品上“男士”的突出使用,客观上能够识别商品来源,是商标性使用;


(三)纳爱斯公司的突出使用行为,已经超出正当使用范畴,不构成正当使用。


二审法院认定结果:“男士”表述的是商品的消费对象,不能识别商品来源,纳爱斯公司的使用属于正当使用,不构成侵权。


认定理由:


(一)纳爱斯公司在涉案商品上不仅使用了“男士”标识,而且突出使用了其已注册商标



(二)“男士”是通用名称,纳爱斯使用“男士”是为了描述其商品的消费对象;


(三)雪洁日化公司的“男士”商标没用经过使用获得较大知名度,纳爱斯公司没有攀附的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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