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在此基礎上,趙冬梅指出“兵官”與禁軍軍職是兩個身份、地位差異極大的群體:禁軍軍職,除最高級別的三衙“管軍”之外,基本上都是行伍出身的職業軍官,身上帶有募兵特有的刺青標誌,不具備完全的官員身份。而“兵官”人選的主體則來自“武選官”,具有完全的官員身份,他們參與統兵,但更多的則是擔任監當管庫等非統兵類職位(《文武之間:北宋武選官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2010年,第379-386頁)。將武選官因素考慮在內,再來看宋代的邊防軍,則其“鐵打的營盤”之中,不但有“更戍法”所造成的“流水的兵”,還有來自另外一條河流的“流水的官”,由此達到了空前的分權效果,但也造成了邊防軍隊凝聚力、戰鬥力的損失。禁軍更戍、兵官統兵、都部署為邊防大帥的新型邊防統兵體制的實現,與地方行政體制中的知州制取代刺史制基本同步,由此實現了兵政分離、兵將分離,“契合了宋朝加強中央集權,消除割據隱患的歷史大勢”,但是,其決定性的動力“是邊防形勢的逆轉,而不是統治者的思慮”,其實現過程則具體表現為戰爭動員機制下的“行營”的常設化(《文武之間》,第173-194頁)。
二 財賦分配
包偉民著《宋代地方財政史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以下簡稱“包2001”)從財賦分配的角度對央-地關係進行了深入探討。如作者坦言,“全書結構的安排,其出發點是圍繞着……中央與地方關係問題為中心”,除“前言”、“結語”之外,計有正文七章,“前兩章分別討論宋代路、州兩級財政機構,以為全書闡述的基礎,後五章分別討論中央與地方財賦分配關係的演變、地方財政窘境及其影響、地方財政區域間不平衡性、賦役徵發階級不平等性、以及地方財政收入與征榷收入的性質等問題”(第10頁)。
“地方化”是包2001關注的核心。所謂“地方化”,有兩重含義:一方面,它指的是“大一統帝國國家制度的地方化”。作者敏銳地警覺到“地方政府”對“國家各種財政制度的最終貫徹落實”,與“中央立法原意”之間的“差距”乃至“背離”,提出“必須重視對地方財政實踐的研究”,以便“明瞭當時國家財政制度與社會的關係”,並希望“由此觀察大一統帝國國家政治的一些一般性現象”(第5、349頁)。另一方面,包2001又談到“宋代的特點是在州縣與中央之間,形成了一個日益‘地方化’的路級管理系統”(第4頁)。“地方化的路級管理系統”的具體指向,作者沒有明言。書中重點討論的,是轉運司從“中央計司派出機構”向“地方財政管理機構”的轉變。當“中央計司日漸喪失對地方財政通融均濟的能力,從而形成地方財政基本依賴於本地財賦收入的局面”(第35頁),“轉運司作為一路歲計的主管部門,也就必然更多地從解決本地歲支出發來考慮問題,於是,它的性質也就從原初代表中央計司督征地方財賦的‘外司’,轉向更多地代表地方財政利益的地方財政機構。宋代的路級財政區從此形成。”“北宋末年轉運司的‘地方性’已經十分突出……至南宋,完全定型。”(第44頁)將這些論述綜合起來,說“轉運司的地方化”,應當並不違背作者意圖。當然,為了尊重作者意願,我們還是姑且將這種變化稱之為“轉運司的地方性轉變”。
“轉運司的地方性轉變”,的確讓我們看到了“大一統帝國國家制度的地方化”。但是,誠如作者所言,之後的轉運司“仍然帶有十分顯著的‘催科團並之司’的性質”(第45頁);而中央對央-地之間財賦分配的調整,也不過是“中央在考慮如何確保對地方的財權控制時所作出的丟卒保車之舉”(第83頁)——起主導作用的,始終是中央。而包2001所論述的“第二徵調系統”的出現,更展示了宋朝國家控制地方的超強能力。“第二徵調系統”又稱“倉憲倅丞徵調系統”,其形成過程可以簡單概括如下:當地方財政需要與中央徵調發生衝突時,同時負有“贍上”與“供下”責任的轉運司和州縣長吏對中央命令態度消極。於是,從北宋中後期起,為確保中央財政需要,宋朝中央開始開闢“一個由提點刑獄、提舉常平、提舉茶鹽諸司,及通判、縣丞等組成的、從路分到州縣的財物管理系統,(單一)直接負責拘收、輸送一大部分中央徵調錢物,以防止地方經費對它們的侵佔截留。”(第11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