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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鉴】徐爱国:基督教教义与现代法律制度

法学学术前沿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8-14 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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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术和宗教之间也存在着争斗,在基督教看来,巫术和巫师是对上帝的一种亵渎,因为他们的巫术假借神秘的力量,威胁了上帝神奇的威力。于是就有了16世纪“用针刺进女巫们的指甲,用火烤他们的双脚,用重物挤压他们的双腿一直到骨髓从骨腿里喷射出来”的惨状。阿奎那大肆呼吁要将异教徒送进宗教裁判所,把他们处死。巫术“是法律的长期残留的侍女,在法律未到之处,还能够起一定的作用”,不过,“法律是巫术的天然敌人”,法律最后战胜了巫术,而宗教,特别是基督教则被认为是文明的宗教,以至于,韦伯在分析了儒教、印度教、佛教、伊斯兰教和犹太教后,称基督教为“独具一格都市的、尤其是市民的宗教”,只有在基督教占舞台的西方城市里,才能够有市民社会的观念,由此才能够产生现代的社会。


西方社会进入现代,是与反基督教的人文主义和启蒙运动联系在一起的。马基雅维里以人的经验取代神的启示研究政治问题,笛卡儿提出我思故我在的格言,狄德罗呼吁用最后一个教士的肠子绞死最后一个教士,都标志着人的胜利和神明的衰败,人真的成为了万物的尺度。伴随着人类理性的觉醒和科学技术的进步,法律不再是神灵统治人类的工具,而是世俗政治主权者规范人类的规则。法律是人类理性的命令,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西方从17世纪到19世纪中叶法律的标准定义。拿通俗的话来说,15-16世纪新教改革的结果,就是基督教退出了政治的舞台,回到了人类信仰的世界。


理性与科学阻隔了法律与神祇,但是,它无法从法律职业者的大脑里剔除宗教。虽然现代的法律内容上少见宗教的字眼,但是,当人们碰到诸如生命、死亡、苦难、危难等法律问题的时候,神或者上帝的字眼随时都会出现在法官的判决书中。


法律中有两个常见的抗辩理由,一个我们称之为意外事件,另外一个我们称之为紧急避险,两者都与神力相关。人所无法预见或者避免的,称为意外事件,在此情况下,被告免于承担法律上的责任。这里的意外事件,英美法名词的直译则是“上帝的行为”。火山、地震、海啸,飞机在百慕大上空失事都不为人类所预见或避免,因此是上帝的行为。既然上帝要事件这样发生,人为就没有任何的意义。一个暴风雨的夜晚,一艘船无法正常航行,未经过码头主同意,船长将船系在码头上。暴雨冲击着船,船撞击着码头,导致了码头的损害。码头主状告船主。法官在分析这个案件的时候假定道,如果船在暴风雨中驶入码头而瘫痪,撞到码头使之损伤;或者,连接船和码头的绳索断裂,船撞到码头使码头主受损,那么这两种情况下船主都无法控制,这都是上帝的行为,原告不能够得到赔偿。而在这个具体的案件中,船主故意将绳索系在码头上,而且不及时更换新的绳索。因此,本案不是上帝的行为,而是被告的紧急避险行为。被告的行为具有合法性,但要赔偿原告所受到的实际损失。


在紧急避险的情况下,理由稍有不同。一个冒险者迷失在森林里,饥寒交迫之时候发现了一个无人居住的小屋。在这个小屋里,冒险者食用了小屋主人准备野营的储备食品。后来小屋主人状告冒险者。法官支持了被告,法官引用神学家的话说,一个快要饿死的人为了活命,可以采取必要的行为来保持他的生命,这不是一种道德上的邪恶。冒险者的行为是对土地的非法闯入,是对小屋主人财产权的侵犯,但是他求生的本能使他豁免于法律上的责任。所以康德说,紧急避险“不能视为完全不该受到谴责,它只是免于惩罚而已”。


如果我们承认人类是渺小的,人类意志是脆弱的,或者反过来说,如果我们不能够相信科学是万能的,不能够确信计算机能够代替法官的大脑,那么法律的世界总有一部分属于神秘的超经验的世界。在这个神秘的世界里,神力总会神出鬼没,缠绕着法官的心智。


二、“罪与罚”和“犯罪与刑罚”

以神学的视角看待刑法,通常联想到的是中世纪末期的宗教裁判所。布鲁诺被火烧死了,哥白尼被宣布为异端,伽利略终身监禁并客死他乡,萨威图斯也被火刑处死,天主教因此而蒙羞。这些宗教迫害都是事实,不过,这些事实只是基督教历史的一个片段,而且是一个短暂而不光彩的片段。当我们纵观基督教文明史的时候,我们可以发现,当它不构成一种制度性压迫的时候,基督教更多的时候则体现的是一种人道主义、一种人文的关怀,甚至是一种进步。而且,就刑法史而言,我们可以说,基督教的神学孕育了现代的刑法。


现代刑法的理念,我们追溯到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罚》,但是,“罪与罚”的观念则要起源于《圣经》。亚当与夏娃违背上帝的意志,偷吃了智慧树上的果子,被逐出了伊甸园。男人要苦作,女人要生产。因为他们是人类的祖先,人类所以生而有罪,人生的痛苦就是在赎罪。当世界末日到来的时候,所有的人都要受到末日的审判,他们因为生时的所作所为,要么重返天堂,要么堕入地狱。这些是《圣经》从“创世记”到“启示录”所记载的宗教故事,“原罪”、“赎罪”和“末日审判”与世俗刑法之“罪与罚”有着思维方式上的极其相似之处。虽然基督教之“原罪”不同于刑法“犯罪”的含义,但是“罪过应该受到惩罚”的逻辑共存于基督教教义与现代刑法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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