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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10家IPO 北京硕人时代科技被否决 1家暂缓表决 8家通过

立德融金集团  · 公众号  · 科技投资  · 2016-12-18 12:53

正文

请到「今天看啥」查看全文


(4)上述两项非专利技术在发行人发展过程中的作用,是否属于发行人的核心技术,历年摊销情况及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的影响;

(5)历次出资瑕疵是否存在导致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承担民事、刑事责任或被处以行政处罚的潜在风险,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详细说明核查方法及过程并发表明确意见。


4.2006年3月,史登峰以每注册资本0.5元的价格将其持有的硕人有限10万元出资、25万元出资转让给戴斌文、邓宇春。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


(1)本次股权低价转让的真实原因,是否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低价转让时每注册资本对应的净资产情况及是否存在应纳税未纳税情形;

(2)历次股权转让过程中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纳税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硕人有限、邓宇春、戴斌文于2009年8月共同出资设立冰派科技;2011年12月5日,硕人有限与史登峰约定将其持有的冰派科技52%的股权转让给史登峰,将其作为员工持股平台;同日,硕人有限股东会形成决议,同意冰派科技分别受让史登峰、戴斌文、邓宇春持有的硕人有限70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出资;2012年12月,冰派科技将其所持有的硕人有限全部股权分别转让给张建新等37名自然人;2012年4月,硕人有限以42万元(含税)的价格购买了冰派科技账面价值12.84万元的存货;2013年1月,硕人有限从冰派科技无偿受让三项商标;2013年3月,硕人有限以0.78万元的价格向冰派科技购买了域名shuoren.com.cn;2013年8月,冰派科技注销。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


(1)冰派科技成立的背景及目的,主营业务及实际经营情况,报告期内的主要财务数据,是否存在为发行人代垫费用、代为承担成本或转移定价等利益输送情形;

(2)冰派科技设立及后续增资过程中,各出资方的资金来源,是否存在出资不实情形;

(3)受让冰派科技股权的张建新等37名自然人的基本情况、遴选原则、资金来源,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情形,与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及其关系密切家庭成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4)上述关联交易中存货、商标及域名的形成过程,相关关联交易是否公允;

(5)补充说明冰派科技注销前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是否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6.2012年5月,硕人有限引进东海岸国际、朗润益发和邹小祥作为新股东;2012年8月,东海岸朗润受让东海岸国际持有的硕人有限的出资份额;2013年4月,易联投资、格上理财、熔岩稳健及郎秀军分别受让东海岸朗润、白亮及李素持有的硕人有限的出资;2014年12月,发行人引入勤行创投、熔岩新产业及京道联萃创投作为公司新股东。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


(1)机构股东的详细情况,包括股东(或合伙人)结构、实际控制人及权益受益人等,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出资资金来源,是否存在利益输送;

(2)邹小祥的详细情况,出资资金来源,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是否存在利益输送;

(3)东海岸朗润退出的真实原因,是否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

(4)邹小祥、机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重要的对外投资情况,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交易,是否与发行人的客户和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或发生交易;

(5)邹小祥、上述机构及其股东、合伙人和实际控制人(权益受益人)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及其关系密切家庭成员、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及其关系密切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

(6)补充说明先后引入上述机构作为股东的目的,其对发行人业务、技术以及公司管理等方面发挥的作用及具体影响;

(7)发行人机构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如果存在,请补充披露是否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7.2012年12月硕人有限进行员工股权激励时拟同时引进财务投资人,基于有限责任公司50人股东上限的规定,硕人有限对上述王前明、梁振智、牛芬、夏亚梅、陈吉祥、李艳杰六人所持股权作了代持处理。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


(1)王前明、梁振智、牛芬、夏亚梅、陈吉祥、李艳杰等人的基本情况,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及其关系密切家庭成员、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及其关系密切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是否存在其它代持情形,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情形;

(2)员工股权激励和引进财务投资人的股权定价相同是否合理,引进上述自然人股东的真实原因;

(3)上述代持事项是否存在导致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承担民事、刑事责任或被处以行政处罚的潜在风险,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8.2013年12月,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自然人股东均未缴纳个人所得税。发行人已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了分期缴纳个人税款的申请,并于2015年5月7日获得主管税务机关的备案。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


(1)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发起人股东应缴个人所得税金额,申请分期缴纳及实际缴纳的具体情况,分期缴纳是否符合税收政策;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未纳税情形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9.2008年11月,史登峰出资80万元(由硕人有限代垫)、硕人有限出资20万元设立硕人节能。2011年6月,史登峰与硕人有限共同以非专利技术“公共建筑分时供热节能系统技术”出资400万元,其中史登峰出资280万元,硕人有限出资120万元,该非专利技术经事后确认应全部归属于硕人有限。2012年2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史登峰将其持有的硕人节能60%股权全部作价360万元转让给硕人有限;2013年5月,史登峰将上述360万元返还给硕人有限。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


(1)硕人节能设立以来的股本演变情况,报告期内简要财务数据;

(2)史登峰在硕人节能享有的360万出资中实质全部由硕人有限出资的原因,是否与“由史登峰个人为主设立硕人节能,尝试开发计量温控市场,以避免一旦业务拓展失败对硕人有限造成较大不利影响”的表述存在不一致;

(3)收购硕人节能前,硕人有限与硕人节能各自开展计量温控业务的情况、进展及两者的差异,硕人节能的资产形成过程中是否存在利用硕人有限的经费和物质技术条件的情形;

(4)非专利技术“公共建筑分时供热节能系统”形成的过程,硕人时代以该非专利技术对硕人节能增资后是否存在使用该专利开展业务的情形;

(5)史登峰将其持有的硕人节能60%股权以360万元转给发行人的估值合理性,在本次股权转让过程中史登峰是否存在应纳未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

(6)史登峰于2013年5月才将上述360万元返还给硕人有限的原因,返还资金的来源,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建立了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并有效执行。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明确意见。


10.报告期内,发行人对于尚未开出增值税发票也未收到相关款项的已确认收入,未严格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及时办理纳税申报,发行人已在期后主动将前述未申报应税收入办理了补充申报。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未及时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可能受到相关主管何种类型的处罚,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1.发行人目前产品加工制造及拟实施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IDH智能热网一体化服务能力提升项目”中的“IDH智能热网供热计量温控系统自动化生产中心建设”子项目拟实施地点均为为北京市昌平区,该区于2014年颁布的产业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规定,应对发行人产品采取“限制开办及新、扩建的管理措施”,可能影响到发行人目前生产经营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


请发行人:


(1)补充说明昌平区颁布的产业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对发行人未来成长性及持续经营的影响;

(2)“IDH智能热网供热计量温控系统自动化生产中心建设项目”于2015年5月4日向北京市昌平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备案,而《昌平区产业准入特别管理措施(2014-2015年)》是于2015年5月29日发布,请说明上述备案的有效性;

(3)该项目实施地点为硕人时代通过租赁的形式取得相关房产,补充说明该租赁房产目前的用途,是否能够保证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2.硕人节能持有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4年1月26日核发的“B31840110108116”《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2014年8月1日增加建筑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叁级)。


请发行人:


(1)补充披露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开展相关业务需要的所有相关业务资质;

(2)补充说明2014年1月26日之前硕人节能是否拥有相关资质,开展业务是否合法合规。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3.泰达风投、史登峰、戴斌文、秦绪忠、邓宇春、聂海亮、孟富春于2001 年8月6日共同出资设立北京硕人科技有限公司,2005年9月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2013年12月完成工商注销程序。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


(1)秦绪忠、聂海亮、孟富春目前所任职的单位名称及基本情况,是否从事与发行人相同的业务,是否与发行人存在业务往来,是否与发行人拥有共同的供应商或客户,是否存在为发行人代垫费用、代为承担成本或转移定价等利益输送情形;

(2)秦绪忠、聂海亮、孟富春是否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4.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及其近亲属对外投资的关联方包括:北京东立银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深圳鑫铭达商贸有限公司、深圳第一气候环保投资有限公司、湖南天力融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新疆丽谯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力格睿思商贸有限公司。


请发行人:


(1)补充说明上述关联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数据等,上述关联企业是否与发行人拥有共同的供应商或客户,是否存在为发行人代垫费用、代为承担成本或转移定价等利益输送情形;

(2)进一步核实并补充披露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关联方。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明确意见。


15.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工程安装成本主要为外包施工成本。报告期各期公司外包施工成本情况见下表:


项目

2015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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