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可见,在我国,省级地方政府经国务院的批准,可以举借债务,但一般只能以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方式实施。虽然43号文件也鼓励地方政府通过PPP的方式创新融资机制,但PPP项下的债务并不属于政府债务,因为43号文件还规定:“政府对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按约定规则依法承担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相关责任,不承担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的偿债责任。”
PPP项下的偿债责任虽在政府与社会资本之间做了彻底“切割”,但这并不意味政府与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之间不存在债务关系。在PPP模式下,似乎政府不仅增加了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供给能力,而且还没有提高财政支出或债务规模,实则不然。
由于PPP具有“时间转换器”的作用,政府可将传统模式下的“一次性”结账采购活动变成新模式下的“分期”付款交易行为。如某地方政府决定新建一个投资规模为1000万元、且由政府付费的项目,在传统模式下,政府要么扩大支出规模1000万元,要么举借债务1000万元,总之,这1000万元是需要在政府当期的账上反映出来。而在PPP模式下,政府无需在当期的账上记录该项资本性支出,只需在随后的10年中,平均每年向社会资本支付100万元的款项即可。
如此,每笔款项只需在实际支出时,才反映在政府的账上,不体现为政府的债务,这也是收付实现制下的记账原则。从我国目前的实践来看,对政府付费类PPP项目的会计处理,采用的就是收付实现制。但收付实现制低估了PPP给政府带来的财政成本及风险。正是由于我国目前还缺少处理PPP资产及相应负债的会计准则,PPP资产及其负债也不反映在政府的资产负债上,或者说在当前的政策制度下,PPP项下的负债是不作为政府负债处理的,所以,导致PPP成了一些地方政府的一种“表外”融资工具,甚至为某些地方政府“隐藏”债务提供了便利。
笔者建议,加快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编制工作,将PPP项下的资产及负债(至少针对政府付费类PPP项目)记入政府资产负债表;利用现有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制度,设定每个省、市、县PPP投资总规模的上限,防止部分地方政府滥用PPP模式;扩大政府负债统计范围,将PPP项下的负债纳入其中,真实反映政府的负债规模。
独家︱国际上如何进行PPP会计监管?
来源:中国财经报
文/陈新平
摘要:在现实中,很多国家并没有采用国际会计准则,这就意味着PPP国际会计准则的影响力是有限的,导致一些国家仍将PPP作为政府的“表外”融资工具来使用,难免有隐藏政府债务或规避预算约束之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