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是关于广东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简要概述,该办法旨在构建科学高效的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体系,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文章包含了基金设立、管理、风险控制及监督管理、职责分工等方面的内容。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政府投资基金的定义和目的
政府投资基金是指各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及创新创业的投资基金。旨在突出政府引导和政策性定位,聚焦重大战略、重点领域和市场不能充分发挥作用的薄弱环节。
关键观点2: 基金设立和退出
政府出资设立基金需报同级政府批准,地级以上市、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设立政府投资基金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除特定情况外,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不得新设基金。政府投资基金应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明确退出条件,各有关部门应优化基金项目退出流程。
关键观点3: 基金管理和差异化治理
政府投资基金根据不同定位实行差异化管理,创业投资类基金和产业投资类基金在准入遴选、决策机制、过程管理、绩效考核、容错机制等方面实行差异化治理。合理设置政府投资基金的存续期,鼓励开展滚动投资。
关键观点4: 风险控制及监督管理
加强从业人员法律法规及职业道德教育、培训和管理,建立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制度,防范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行业规范性文件等,禁止从事的业务包括融资担保、公开交易类股票、中高风险理财产品等。
关键观点5: 职责分工
财政部门履行政府出资人职责,负责政府投资基金的预算管理、绩效管理等工作。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基金组建方案的制定和报批,遴选或确定受托管理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受托管理机构负责督促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组建方案开展投资运营。基金管理人负责政府投资基金的日常运作。
正文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基金,是指各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及创新创业的投资基金。
采取注资国有企业的方式并明确相关资金专项用于对基金出资的,纳入政府投资基金管理。
第三条
各级政府对政府投资基金的出资按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加强年度预算安排与基金出资的衔接。财政部门结合基金投资进展和结余资金情况合理安排出资。
第四条
政府投资基金突出政府引导和政策性定位,聚焦重大战略、重点领域和市场不能充分发挥作用的薄弱环节,发展耐心资本,注重发挥实效。
第五条
政府投资基金主要分为产业投资类基金和创业投资类基金。
(一)产业投资类基金,主要围绕完善现代化产业体系,支持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布局建设未来产业,重点投资产业链关键环节和延链补链强链项目,推动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发挥引领带动作用。
(二)创业投资类基金,主要围绕发展新质生产力,着力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重点支持种子期、起步期等创业早期的企业,推动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能力,解决重点关键领域“卡脖子”难题。
第二章 基金设立和退出
第六条
政府出资设立基金报同级政府批准。地级以上市、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设立政府投资基金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县级政府应控制新设政府投资基金,财力较好、具备资源禀赋的县(市、区)如确需发起设立基金的,报所在地级以上市政府批准。
除上述情形外,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不得以财政拨款或自有收入新设基金,已经设立的要按照政府投资基金统一规范管理。
第七条
根据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和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战略需要及重大决策部署,需要在特定重点领域设立基金的,由发展改革部门或相应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基金组建建议,充分说明基金设立的必要性、政策依据、关键绩效目标、投向领域、基金规模、出资来源和募集可行性等。财政部门牵头对基金设立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评估。
第八条
政府投资基金组建方案应细化明确基金的设立绩效目标、投向领域、募投规模、出资结构、存续期限、投资方式、收益分配、退出方式、管理费用、风险防控措施等关键要素。
第九条
政府投资基金原则上采取市场化遴选等方式确定符合资质条件的受托管理机构、基金管理人及托管银行,设立公司制、有限合伙制或契约制等实体,做到所有权、管理权、托管权分立。
基金管理人需具备与基金运作相适应的专业能力、投资能力和管理能力,具有股权投资或相关基金管理经验,具有符合要求的投资管理业绩。受托管理机构及托管银行需具备相关业务资质,最近三年内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没有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重大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十条
政府投资基金应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明确退出条件。各有关部门应当优化基金项目退出流程、基金份额转让业务流程和定价机制,支持基金依法有序退出,保护各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基金退出管理制度,制定退出方案。
第十一条
基金存续期届满前达到退出条件的,经各出资人同意,可通过回购、转让等方式适时退出。基金在存续期届满后,属于基金组建方案中约定的延期情形的,经报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后,由受托管理机构或基金管理人按照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的程序办理延期;其他需要延长基金存续期的,经报同级政府批准后,由受托管理机构或基金管理人按程序办理延期。
第十二条
政府出资从投资基金退出时,按照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的条件退出;没有约定的,可经依法依规进行评估后,通过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私募股权份额转让、并购等市场化方式确定转让价格。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基金存续期届满后,在出资人监督下组织清算,归属政府出资部分的本金和收益按照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经清算后仍有未变现资产的,鼓励分类采取现状分配、划转指定机构代持等方式予以处置。
注资国有企业方式设立政府投资基金的,回收的本金以及在扣除税费等相关成本及上交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后的净收益,原则上优先用于滚动投资或落实党委、政府部署的其他政策性任务,具体用途由有关企业按程序报同级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章 基金管理
第十四条
省级加强全省政府投资基金统筹管理。省级基金要围绕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等重点领域发挥统筹引导和示范引领作用,搭建强化统筹的基金体系,建立多元稳定投入机制,强化省与市县联动,健全统筹管理机制。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结合国家及省的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制定政府投资基金重点领域投资清单,报省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重点领域投资清单保持相对稳定,结合国家和省有关部署适时更新。
各级政府对照重点领域投资清单合理规划本地区政府投资基金。鼓励上下级政府、市县同级政府之间按照市场化原则联合设立基金,形成出资合力。同一政府原则上不在同一行业或领域重复设立同类基金,但基金可按市场化原则对同一项目集合发力、接续支持。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基金根据不同定位实行差异化管理,创业投资类基金和产业投资类基金在准入遴选、决策机制、过程管理、绩效考核、容错机制等方面实行差异化管理。
创业投资类基金应市场化遴选具备相关投资管理业绩的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投资决策,鼓励适当提高政府出资比例、风险容忍度、让利比例、延长存续期限和绩效评价周期。
产业投资类基金应根据产业类型、发展阶段、区域分布特点合理设置管理要求和决策机制,优化基金功能,突出支持重点产业、产业链关键环节和重点项目,强化政策靶向作用。
第十六条
合理设置政府投资基金的存续期,可结合实际设置投资期和退出期,鼓励开展滚动投资。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基金由财政部门结合基金设立情况、投资进度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出资规模、比例和时间安排。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基金实行专账管理,真实、准确反映基金财务状况,严防财务造假。采取注资国有企业设立政府投资基金的,国有企业收到基金本金后,应及时按会计准则做好账务处理。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总会计制度》规定,完整准确反映政府投资基金中归属于政府的资产和权益。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基金可采取母子基金或直投项目方式进行投资。子基金原则上以直投项目(含单项目专项基金)方式进行投资,控制基金层级,防止多层嵌套影响政策目标实现。
第二十条
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可通过监督投向、跟踪投资进度、委派观察员等方式,促进政府投资基金合规运作。充分尊重政府投资基金发展规律和项目投资特点,依法合规履行监管职责,不得以行政手段干预基金日常管理和具体项目投资决策。
政府投资基金应按照组建方案确定的投资领域开展投资运作。基金管理人要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投资决策机制,及时完成基金设立,按照政策目标和投资范围规范运作,加强对子基金投向、运作、财务等情况的监督,强化尽职调查责任。基金组建方案确认后一年内需完成基金设立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在政府出资拨付至基金账户一年内开展实际投资。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基金在投资期内,可按照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规定,将回收的本金和收益开展滚动投资。对需要长期布局的重点行业领域,政府投资基金可采取接续投资等方式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