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法学学术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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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政治与法律》2017年第2期

法学学术前沿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2-03 21:03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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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结果加重犯中,相当因果关系不能有效控制严厉法定刑的滥用,因此,有必要对结果加重犯的因果关系进行限定。借鉴德国刑法中的直接性要件,在结果加重犯的因果关系判断中,应当以直接的因果关系进行限定。关于直接性的具体判断,有两个基本规则,一是作用力规则,在介入因素对于加重结果的作用力显著轻微的场合,特殊危险的现实化并没有受到重大影响,因而危险实现的直接性不应当被否定;二是支配性规则,即在基本行为对于介入因素具有支配作用的场合,介入因素对于加重结果的贡献可以归责于基本行为。被害人的逃跑行为、自杀行为、拒绝治疗行为、不适当的自我治疗行为以及对第三者的营救行为等介入行为能否阻断加重结果的归责,应当根据这两个基本规则进行具体的判断。

关键词:相当因果关系;直接性要件;直接因果关系;介入因素;被害人的介入行为


我国刑法因果关系论宜采取修正的相当因果关系说


李冠煜(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 430079)

摘要:德国刑法学中的客观归责论并非完美的理论,在规范论、本体论和体系论方面存在严重缺陷。在维持现行犯罪论体系的前提下,中国刑法学不应全面借鉴客观归责论。提倡客观归责论、反对相当因果关系说的观点,不仅无视客观归责论的不足,而且夸大了相当因果关系说的危机,值得深入反思。客观归责论与相当因果关系说并非对立关系,修正后的相当因果关系说部分采取了客观归责方法论。批判客观归责论本身,并不等于否定客观归责方法论。修正的相当因果关系说更加契合我国刑法理论,它应当成为我国刑法因果关系论的发展方向。我国刑法因果关系论应当借鉴危险的现实化说的判断框架,并引进结果的抽象化说和综合判断说中的部分基准。

关键词:客观归责论;修正的相当因果关系说;危险的现实化说;结果的抽象化说;综合判断说

★经济刑法


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入罪的边界──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所保护的法益为视角


高富平 王文祥(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0042)

摘要:自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将个人信息纳入刑法保护以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范围一直存在争议。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所保护的法益是公民人格尊严与个人自由,从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实质违法性角度出发,应当将个人信息限缩在具有危害该法益的“公民个人信息”内,且应当将行为目的作为该罪的必要要件。这一结论不仅对现行刑法的正确适用具有指导价值,而且对刑法进一步修订提出了期待;其要求在有效打击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行为的同时,为大数据应用提供宽松的环境。

关键词:个人信息;个人信息保护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社会危害性认识在经济刑法中的适用


谢焱(同济大学法学院,上海 200092)

摘要:我国刑法的“故意”要求行为人有社会危害性认识作为积极要素,而认识错误则是阻却故意成立的消极因素。我国刑法中的社会危害性与德国刑法中的实质违法性类似,在经济刑法领域的适用仍应坚持社会危害性认识标准,同时要关注事实认识错误和法律认识错误的情形,在行为人能举证证明自己发生认识错误属于不可避免的情况下,当减免其刑事责任。

关键词:故意;社会危害性;认识错误;经济刑法

★专论


论民族自治地方变通权条款的规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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