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发行人名称
(英文) Harbin Chenglin Technology Co.,Ltd
住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哈平路集中区新疆东路 21 号
法定代表人 谢学林
注册资本 4,000 万元
公司系声环境治理整体方案提供商,致力于燃气轮机、航空发动机/燃气轮机试车台、分布式能源站/电厂等配套消声过滤装备的研发、设计、定制、安装及售后服务,拥有客户认可的科研能力、设计能力和定制能力。客户遍及航空、船舶、电力、分布式能源、石油/天然气、航天、通讯等领域。
公司与中航工业、中船重工、中国兵器、中石油、中石化、航天科工、航天科技、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华电重工、中国国电等国内大中型企业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关系,并为 Siemens Industrial Turbo(西门子透平)、三菱日立、MTU、 ALSTOM、 MDS、 ShinwaCorp.(日本进和)等其他国际知名公司提供消声过滤配套服务。
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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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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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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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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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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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6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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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2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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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1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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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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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6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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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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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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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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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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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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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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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发审委2017年第41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2017年第41次发审委会议于2017年5月17日召开,现将会议审核情况公告如下:
一、审核结果
哈尔滨城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二、发审委会议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
哈尔滨城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否原因:服务收入真实性)
1、发行人报告期内净利润分别为2,698.44万元、2,312.14万元、2,864.10万元,发行人实现技术服务收入分别为661.61万元、377.92万元、1,202.21万元,毛利率分别为85.21%、100%、98.41%,售后服务费分别为561.96万元、619.03万元、670.15万元,2016年发行人收入增长主要来源于技术服务收入,2016的技术服务收入较2015年增长800多万元。(1)请发行人代表解释说明2016年度技术服务收入大幅增长的合理性,说明报告期内安装服务和维修服务占技术服务收入的比例,
并说明报告期内各年度售后服务费与服务收入的关系;
(2)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合同,约定发行人的部分技术服务的内容包括拆卸、除锈、安装、清理等,请发行人代表说明上述
服务投入的成本和归集情况;
(3)发行人提供技术服务的毛利率比较高,主要是在已经研发形成的各种设计图纸、方案等基础上进行适当调整,研发过程中的费用已经在当期费用化。请保荐代表人说明,
发行人关于技术服务收入和成本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中的配比原则,并说明对服务收入真实性的核查过程及核查结论。
2
、发行人2016年度技术服务收入的毛利为1,183.10万元,毛利率为98.41%;其他产品收入的毛利为513.21万元,毛利率为52.13%。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
2016年度技术服务和其他收入各前两名合同对应的发票开具、收款情况及期末应收账款金额;
(2)北京华宇埃斯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哈尔滨龙航仓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公司性质、与发行人的业务合作渊源;(3)技术服务收入2017年度的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请保荐代表人:(1)说明对北京华宇埃斯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哈尔滨龙航仓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交易的核查过程,
并对技术服务收入、其他产品收入的真实性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2)进一步说明招股说明书中对
毛利率的分析是否考虑了技术服务收入的影响,对影响发行人毛利率较高的因素是否已充分披露发表核查意见
。
3
、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核心理由:业务真实性、业务持续性被质疑,重大违法行为、内控制度不健全)
单位:万元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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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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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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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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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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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1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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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1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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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9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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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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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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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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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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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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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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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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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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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发审委2017年第31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2017年第31次发审委会议于2017年4月18日召开,现将会议审核情况公告如下:
一、审核结果
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二、发审委会议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
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根据招股说明书,报告期内发行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19,978,102.91元、20,940,427.25元、21,486,910.62元,且模具业务收入增长放缓,冲压业务收入大幅增长,
冲压业务毛利率分别为-61.89%、-17.49%、8.52%。
其他业务(边角料及其他)收入分别为152.75万元、269.08万元、989.28万元。请发行人代表:(1)说明冲压业务2016年收入大幅增长的原因,报告期内
冲压业务毛利率偏低且大幅波动的原因,该业务增长是否具备持续性;
(2)结合发行人模具业务的部分客户从事冲压业务的情况,说明是否存在该类模具客户流失的风险;(3)结合模具和冲压业务的生产工艺、竞争对手、客户结构和毛利率等,说明两种业务是否属于同一业务,
说明2016年用电量下降的原因,2016年董监高及其他核心人员薪酬总额下降的原因;
(4)结合冲压业务在手订单情况、
单位成本是否下降等说明目前冲压业务盈利能力是否得到实质性改善;
(5)进一步说明
综合毛利率远高于同行业水平的原因;
(6)补充说明报告期其他业务的毛利率以及仅在2016年度出现大额材料销售的原因;(7)说明其他业务(边角料及其他)的收入、成本确认原则。请保荐代表人对发行人
其他业务的真实性发表核查意见。
2
、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2014年申报出口铁芯级进模具,商品品名、编码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2014年3月被北仑海关做出罚款行政处罚;发行人2013年8月至2015年5月间,申报出口铁芯级进模具、级进模具、铁芯冲压模具66,503千克,申报商品编号不符规定,2016年11月被上海浦江海关罚款183,000元。请保荐代表人说明:(1)上述行为是否属于《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20号)第53条规定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后在1年内又实施同一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的”;(2)
是否核查报告期出口全部商品品名、编码申报情况,涉及申报不实的产品总额及占比(包括但不限于上述被两地海关查处数额),相关信息披露是否充分、及时;
(3)上述
申报不实的退税率差异、是否涉及补税及缴纳情况、对报告期出口退税应退税额的影响、不予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将增加的营业成本;
(4)发行人相关内控措施及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