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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可平:损害他人尊严的权力,终将被人唾弃

北京东书房  · 公众号  ·  · 2017-07-10 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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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尊严究竟是什么?为什么说有尊严的幸福,是人生的最高幸福?

尊严最初的意义,是人的某种社会地位和社会价值受到应当受到的承认和尊重,这种思想几乎与人类文明同时产生。但在传统社会,尊严至多是人的一种“外在价值”。到了现代社会,尊严才成为人的“内在价值”和本质属性。

作为人人天然拥有的内在价值,人的尊严超越其他所有价值,具有至高无上的性质。它表明人本身就是目的,而非实现其他任何目的的手段。把人当作纯粹的工具使用,本质上就是剥夺人的内在价值,侵犯人的尊严。先贤说:“士可杀,不可辱”,强调的正是尊严对于生命的意义:有时候,人的尊严值得用生命去维护!

人的尊严基于人类理性和德性之上,它给人以自主,使人幸福;它给人以博爱,使人高尚。

基于理性之上的尊严,要求每个人都具有内在的自尊性,在社会交往中不失去自我;同时也充分尊重他人的个性和自由,不强求人与人之间思想和意志的一律。任何人都不是别人的主人,强使自己成为别人的主人,或者强迫奴役别人,就是强制性地剥夺他人的尊严,也就是剥夺他人的人格。

基于德性之上的尊严,要求每个人都内在地具有一种良知,并且在社会交往中坚守自己的良知。失去人的良知,便是丧失人的德性和尊严,便是失去人性。

尊严也是人与人交往的首要原则。每个人不仅要把自己看作人,也要把别人当作人来看。要把自己看作人,首先就要维护自己的尊严;以牺牲尊严去换取权力和利益,就是丧失自己的人格。同样地,要把别人看作人,就要把尊严给予他人;用利益和权力去损害他人的尊严,不仅违背人道,而且终将被人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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