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法客帝国
超过30万法律精英的专业社群,每天推送"有用的实务干货",分享各领域权威法律资讯、精准解读法律、有效解决具体法律问题;为作者打造高端传播平台、为读者提供优质内容分享及高品质法律咨询。关注并回复数字: 9 ,可交流、合作、咨询。
目录
相关文章推荐
最高人民法院  ·  守护少年的你 ·  12 小时前  
法律读品  ·  中央通报:县委常委、部长喝酒喝死了 ·  2 天前  
中国民商法律网  ·  缪因知:未届出资期限股权的前股东责任范围与次 ... ·  2 天前  
51好读  ›  专栏  ›  法客帝国

刑事追赃未获足额救济时能否通过民事诉讼寻求救济?|法客帝国

法客帝国  · 公众号  · 法律  · 2024-12-06 21:00

正文

请到「今天看啥」查看全文


阅读提示: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会出现合同一方当事人在订立或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出现违法犯罪等情形。《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当事人的合同行为涉嫌违法犯罪,法院会依法作出刑事判决,并追缴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财产。那么当法院判决追赃未能得到足额救济时,被害人能否通过民事诉讼再次寻求救济?在本案例中,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给出了否定答复。

裁判要旨


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如果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系由同一法律事实引起,犯罪分子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已经刑事判决所确认并责令退缴、退赔,即使能否实际追缴到位尚不清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对相应损失不再支持。

案情简介


一、乙公司法定代表人邹某某代表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代理进口协议书》,约定乙公司委托甲公司为其代理进口复合铝板。后甲公司依约签订了进口合同,并开具了受益人为丙公司、金额为298.2万美元的远期信用证,代乙公司履行了付款义务。
二、乙公司未偿还上述款项,于2001年3月6日向甲公司出具《确认函》,确认其欠付家公司货款298.2万美元。甲公司就该款项于2001年9月11日向北京一中院提起民事诉讼,并于2001年10月25日,双方达成民事调解书。
三、在执行过程中,北京一中院发现该民事案件纠纷涉嫌犯罪,遂侦查。经查明,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邹某某在明知没有货物进口的情况下,虚构已进口货物的事实,并向甲公司提供虚假的海关报关单等,骗取甲公司美元298.2万元(折合人民币2468.7978万元)。该款由乙公司非法占有,至今不能偿还,构成信用证诈骗罪。判决继续追缴上述款项,发还甲公司。
四、刑事判决生效后,北京一中院对民事纠纷进行再审。再审期间,甲公司以乙公司未按生效刑事判决为由,请求判令乙公司赔偿上述本金。
五、北京一中院再审撤销原调解书,对该请求不予支持。
六、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北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实务经验总结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的专业律师团队办理和分析过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大量办案同时还总结办案经验出版了《云亭法律实务书系》,本文摘自该书系。该书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战斗在第一线的专业律师,具有深厚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该书系的选题和写作体例,均以实际发生的案例分析为主,力图从实践需要出发,为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疑难复杂法律问题,寻求最直接的解决方案。







请到「今天看啥」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