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首先是我们要注意到大数据时代,特别是2012年以后,数据成为一种非常重要的资源。我们今天关于数据的法律制度,主要还是围绕着个人信息保护为中心而建立起来的,中国目前在这一块的法律制度已经有一定的基础,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把信息像人格权这样保护起来。在最高法院有2012年的一个司法解释《关于审理利用网络信息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大概也是这样的立场。这里也提出一个问题,我们知道这些年以来,实践在数据经济方面开展得很快,现实中很多案例涌现出来,法院是什么态度?在关于数据的问题上,对于企业数据跟个人信息的关系怎么处理,或者对于企业关于数据的利益是怎么考虑的,我们也看到很多案例,比如说2014年的百度的案件,最高法院站在了百度的立场,这里提出来一个问题,我们今天关于数据的制度,站在个人信息人格权的角度是不是够。我们今天这个数据世界,或者数据经济的情况下,已经比以前复杂得多,怎么平衡好个人数据、企业数据和公共数据之间的关系,我就提出一个想法,我们能不能从民商法的角度来讲,或者从过去的财产权和物权,或者是知识产权的思路出发,围绕着数据经济本身也进行一种新的权利建构,建立数据的财产权。
当然,这个数据财产权比一般意义的财产权要复杂得多,它要处理好个人信息和企业数据,还有公共数据的复杂关系。包括数据和其他的关系,非常复杂,我这里面就是想讨论这个。
从目前各个国家的情况来看,大多数国家对网络时代个人信息都有立法规范,从目前来看都主要站在个人信息的人格权角度来做立法,对于企业数据经济的需求,或者它实际的状况来说,还有很多不适应性,目前企业的数据经济开展主要靠什么来维持呢?更多的是靠合同制度、违约责任,靠商业秘密的保护,或者反不正当竞争等体系,这是传统的法律体系,也有一定的作用,但是法院也是在不断地突破,管理机构也在不断地突破,对各个国家来说也都有这个变革性。我们看到美国在这方面比较灵活,特别是产业界的需求,美国的著名学者、网络法学家从个人信息角度提过一个财产化的思路,个人信息不仅是一个人格权,也是一个财产权,他的观点就是从个人的角度来讲,它有财产的理念。对个人信息人格权宽松的办法并不能达到这种要求,就是对个人财产利益的直接承认,把它权利化,他从法经济学角度做了很好的分析,我觉得还要往前退一步,就是我们要从数据经济结构出发,不仅看到个人对于信任的财产利益的一面,更要看到数据经济的双向性,特别是数据的经营者,他要经过自己的加工行为来提升我们的数据的品质,使我们的数据经济变成一个真正的智能性的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