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最后再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确认。
在约定期限内未完成收回收购的,应当按照上述程序重新确定价格。
4.
收回收购的土地再供应。
收回收购的土地原则上当年不再供应用于房地产开发。确有需求的,应当严控规模,优化条件实施供应,在落实“五类调控”的同时,供应面积不得超过当年收回收购房地产用地总面积的
50%
。收回收购土地用于民生领域和实体经济项目的,不受上述限制。
2025
年
3
月
4
日自然资源部联合财政部发布《关于做好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土地储备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
2025
〕
45
号)》,与
2024
年
11
月
7
日自然资源部公布的《关于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的通知(自然资发
[2024]242
号)》相配套,使
2024
年“
517
一揽子房地产救市政策”中的专项债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政策最终得以全面落地。
45
号文大多规定与
242
号文保持一致,只做出了部分补充:
1. 2024
年
11
月
7
日之后供应的土地不列入存量闲置土地范围。
2.
专项债资金使用主体
土储专项债资金使用主体也就是
242
号文规定的收储工作实施主体,仅允许自然资源部管辖的名录内土地储备机构使用。
3.
专项债申报与审核
(
1
)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
a.
组织审核监督项目申报工作,主要包括谋划土地储备项目、编制并审核项目实施方案,论证项目实施方案的可行性、合规性、合法性。
b.
指导督促有关方面及时上缴专项债券还本付息资金。
c.
配合财政部门做好相关专项债券发行管理等相关工作,将项目信息及时提供财政部门,加强与财政部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
2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实施专项债券发行管理监督工作。
根据
52
号文的最新规定,非“自审自发”试点地区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发行,并依托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信息实施系统进行全流程监管;“自审自发”试点地区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省级财政部门即可组织发行专项债券,项目清单同步报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备案。
4.
专项债资金使用
(
1
)由纳入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实行专款专用、封闭管理,专项用于土地储备工作。
(
2
)用于土地储备的专项债券发行和使用应当严格对应到项目。
一个土地储备项目由单个或多个地块组成,根据地块区位特点、实施期限、项目收益等因素确定项目范围,专项债券资金可在同一土地储备项目内不同地块之间调剂使用,但以单个土地储备项目为单位,确保项目融资收益平衡。
5.
监督管理
(
1
)设区市、县人民政府对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负责,省级财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组织领导、指导监督责任。
省级财政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土地储备项目实施情况及专项债券使用情况进行监管、抽查,于每年第三季度,将上年度专项债券用于土地储备的发行、使用、资金偿还、项目进展等
情况,联合报财
政部、自然资源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对部分重点项目开展随机抽查。
(
2
)
禁止行为:
a.
不得利用专项债券资金反复回购,造成债券资金空转、虚增财政收入等问题。
b.
坚决守住不发生重大风险的底线。
c.
切实保障土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
2025
年
1
月
10
日“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成效”系列新闻发布会上,财政部公开表示,
2025
年新增发行的专项债额度内,地方可根据需要,统筹安排用于土地储备和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这两个方面的专项债项目。同时,支持城市政府利用专项债资金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有需求的地方也可以用于新增土地储备。这项工作地方已经可以展开。
广东省是开展专项债闲置土地收储工作最早的地区,早在
2025
年
2
月
24
日,专项债收储
45
号文发布之前,广东就发行了
304
亿专项债用于回收闲置存量土地,涉及
17
个地市的
84
个项目,成为全国首例。其他还有部分地区发布了回收存量土地的公告,但落地的很少,更多地方似乎还是在等待政策全部出台。
3
月
4
日
45
号文出台后,发行工作全面启动,
据预警通统计,截至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