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出售个人信息4100多万条
5人被提起公诉
近日,安徽省霍山县检察院对管浩、鲜青杨等5名被告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案提起公诉。
管浩、鲜青杨、胡传辉、吕筱、程远清等人分别来自安徽、四川、湖北、重庆等省市,均有过在证券、金融咨询公司工作的经历,其中管浩、鲜青杨、胡传辉从金融公司离职后,专门在家中从事公民个人信息买卖活动,将其在金融公司工作期间获取的客户信息,或者通过购买、交换等方式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从中谋取非法利益。而程远清案发前仍在上海某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工作。
2017年8月,霍山县公安局对管浩等人立案侦查,霍山县检察院第一时间介入该案并引导侦查取证。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该县检察院继续深挖上下游犯罪,对鲜青杨、程远清等2名犯罪嫌疑人依法予以追诉。
据了解,2017年4月至9月,上述各被告人之间利用网络交易公民个人信息达77次,一般每次数十条至数万条不等。霍山县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管浩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4169万余条;被告人鲜青杨出售公民个人信息4145万余条,其中仅2017年6月25日这一天,鲜青杨通过网络就将包含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的4138万余条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管浩;被告人胡传辉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64万余条;被告人吕筱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22.6万条,被告人程远清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5万余条。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管浩、胡传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鲜青杨、吕筱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程远清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均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网络配图)
非法生产制毒物品
广德法院审判12名被告人
近日,广德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判的张某某等12名被告人涉嫌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一案,经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该案判决已经生效。
2017年9月,广德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张某某等12名被告人涉嫌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一案,该案也是广德法院建院以来审理的首起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案。2017年12月26日,该案12名被告人因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被广德法院一审判决有期徒刑九年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对被告人的犯罪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违禁品或作案工具,由广德县公安局依法处理。该案一审宣判后,其中9名被告人上诉至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在高某某的帮助下找到并承租了徐某位于安徽省广德县某处鸭棚,并在5月份组织人员生产麻黄碱。在明知张某某等人在鸭棚内生产的是违法物品的情况下,被告人高某某、徐某仍为麻黄碱生产提供帮助。
2016年9月中旬至10月下旬,被告人张某某、吴某某、黄某甲三人商议共同生产麻黄碱,确定由张某某提供场地,吴某某负责从江西抚州购买主原料溴代苯丙酮,黄某甲生负责从深圳等地购买甲苯、乙酸乙酯、酒石酸、甲醇、氢氧化钠等相关辅料,同时雇请被告人黄某乙、戴某某、江某某、冯某甲、冯某乙、陈某某、范某某为工人,其中黄某乙为技术师傅,全程指导生产。上述人员利用原材料,借助离心机、反应釜等机器设备采用化学合成方法在被告人徐某的鸭棚内非法生产麻黄碱。此次,被告人高某某、徐某仍积极为生产提供帮助。2016年10月25日凌晨,广德县公安局查获该麻黄碱生产现场,并依法扣押了疑似液态麻黄碱的红褐色液体110桶,经称重110桶红褐色液体的重量为7168.3kg。经鉴定,从110桶红褐色液体中提取的检材中均检出麻黄碱成分,含量为5.7%,折算后得出麻黄碱的重量为408.6kg。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某等12名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麻黄素,共计408.6千克,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应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最终,12名被告人因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
(网络配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