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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技巧】醉酒后“半推半就”发生性行为,属于强奸吗?

中国律师商学院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5-22 09:37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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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靖刑初字第53号


公诉机关靖宇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于某甲,出生于吉林省靖宇县,个体业主,现住吉林省靖宇县。因涉嫌强奸犯罪,于2012年3月20日被靖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靖宇县看守所。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于某甲(网名:甄诚老实人)与被害人唐某某(网名:甄诚兔儿神)于2012年3月初在网上相识。2012年3月19日18时许,于某甲与唐某某相约在靖宇县四季肥牛219包间吃饭,于某甲喝了大约六、七瓶啤酒,唐某某喝了五、六瓶啤酒,二人共计喝了十二瓶。21时许,二人离开饭店,来到被告人于某甲家中。 此时被害人唐某某神志不清,迷迷糊糊,说”我喝多了”,并靠在被告人的肩头闭上眼睛,仿佛睡着。 被告人让被害人躺下睡觉,并脱掉了唐某某的上衣,继而二人发生性关系。当晚23时许,被害人接到其母亲孙某的电话,于是让被告人于某甲开车送其回家。于某甲将唐某某送回家后,便返回家中。3月20日凌晨,于某甲发现手机中有唐某某的未接来电,便驱车来到唐某某家。走到路口时,正好与被害人及其母亲相遇,唐某某的母亲与被告人于某甲遂发生争执,在争执无果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某甲提出报警解决。随后唐某某的母亲拨打了报警电话,几分钟后派出所民警赶到,简单询问后,将几人带回派出所。2012年7月16日被告人于某甲的姐姐于连霞与唐某某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唐某某的经济损失,被害人唐某某出具谅解书表示对于某甲的行为不予追究,并请求司法机关免予对于某甲的刑事处罚。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材料在案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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