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法律读库
法治新媒体阅读管家,传递常识,启迪法治。Less is More,少即是多。每日向用户推送优质法律类文章1至4篇。
目录
相关文章推荐
黔微普法  ·  可怕!饮品里添加布洛芬! ·  7 小时前  
Kevin在纽约  ·  #高考语文# ... ·  20 小时前  
Kevin在纽约  ·  马斯克拥有X平台,川普拥有Truth平台,一 ... ·  2 天前  
M姐 数据合规评论  ·  从青铜到王者:看AI业务法律人如何“升级打怪 ... ·  2 天前  
M姐 数据合规评论  ·  从青铜到王者:看AI业务法律人如何“升级打怪 ... ·  2 天前  
最高人民法院  ·  当青年法官站上最高人民法院讲坛 ·  2 天前  
51好读  ›  专栏  ›  法律读库

平台责任与法治精神:以网络赌博现象为切入

法律读库  · 公众号  · 法律  · 2016-10-07 00:23

正文

请到「今天看啥」查看全文



首先,应当指出的是,在目前的社会-制度图景下,面对各方高度关注、同时又高度敏感的平台责任问题,尤其需要秉持法治精神的基本立场,申言之:身处法制相对完备的现代社会,作为逻辑的起点,言及平台的法律责任,必须以现行有效的明文规范作为论说的直接依据。


以微信赌博现象为例:一方面,根据刑法第303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或者开设赌场的,应当受到包括自由刑与罚金刑在内的刑罚处罚。对于此类赌博的组织者而言,不论其外在形式如何令人眼花缭乱,都不妨碍刑法的规制适用,这也符合最高司法机关对此秉持的实质解释立场:作为佐证,根据最高院法释[2005]3号司法解释,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以开设赌场论。


另一方面,在微信平台上的赌博行为构成犯罪的情形下,有关微信平台刑事法律责任的分析思路主要有二——


其一,共犯的分析思路。基于这一视角,需要明确的是,根据我国刑法有关共同犯罪的明文规定,成立共犯的首要前提是微信等平台“明确知晓”特定犯罪行为的存在并且“在共同故意支配下参与”到该犯罪行为之中。即使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所谓“帮助犯的正犯化”框架下,立法者依然强调了“明确认识+共同意志”的二元要求。


显然,不能仅仅因为赌博犯罪行为发生在微信空间的事实就迳行据此认定微信等平台构成共犯。


其二,不作为犯的分析思路。在此视角下,必然需要追问的是微信平台是否有防治赌博犯罪的作为义务,如果有,那么该义务内容的边界何在。检索比照我国互联网治理规范可知,微信等平台并不承担总括的、一般意义上的犯罪防治(作为)义务。包括《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在内的现行规范要求各类平台承担的义务内容被明确限定在发现赌博犯罪等特定的不法情形时“停止传输”、“保存证据”并且“报告有权机关”。







请到「今天看啥」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