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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国的幻象:奥斯曼帝国的多元主义与因俗而治

经济观察报书评  · 公众号  · 读书  · 2021-03-17 19:43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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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3年,奥斯曼帝国围攻维也纳


伊斯坦布尔被征服后,随着城市的发展,人口超过了10万,后来最多可能超过了20万人,直到帝国末期,伊斯坦布尔都维持了非穆斯林占40%、穆斯林占60%的格局。在萨洛尼卡,犹太人的人口则达到了当地总人口的半数以上。在分析奥斯曼帝国的文化多元主义时,须充分考虑这些客观存在的多样性现实。


奥斯曼帝国对所征服地区的治理,是根据现实需要来进行的,尤其是在边疆地区,实行的是间接统治。边疆地区地形和民族成分复杂,不好管理与控制,只要服从和忠于中央,奥斯曼人宁愿采取实用主义的做法。奥斯曼人尊重多样性和现状,愿意在当地人中寻找或培养中间人或代理人,因为这些人既熟悉本地,又有行政能力,对奥斯曼的行政管理来说,这么做既有效率,又节约成本。可以说,奥斯曼人倾向于实行灵活的统治策略,非常实用主义,很少教条主义。比如,奥斯曼人与天主教的关系似乎不是根据伊斯兰教法,而是根据国际权力政治灵活处理的。被征服地区原来的统治者,无论是埃及的马穆鲁克、拜占庭的王子、保加利亚和塞尔维亚的国王,还是游牧部落的首领,只要对奥斯曼帝国的苏丹宣誓效忠,接受某种附庸地位,就可以继续维持自己的贵族身份,甚至可以管理原来的领地。无论是军事精英还是宗教精英,在奥斯曼征服中,通常会不带歧视地被纳入奥斯曼人的管理体制中,这种做法也有利于奥斯曼人赢得被征服者的民心,著名奥斯曼帝国史专家哈利勒·伊纳尔哲克将其归为奥斯曼人的“怀柔”政策(istimalet)之一部分。


我们一般以是否实行蒂玛尔制度来衡量奥斯曼帝国对某地的集权程度,奥斯曼人基本上只在其直接统治区实行蒂玛尔制度,对于间接统治的地区,则采取灵活的策略。比如,征服埃及后,就没有实行蒂玛尔制度,当地的马穆鲁克贵族依然留存,中央派来的总督主要是发挥协调和收税的作用,而从税收的角度来说,奥斯曼人是给了埃及一个向中央纳贡的固定额度。阿拉伯半岛的希贾兹地区也没有实行蒂玛尔制度,它算是奥斯曼帝国的一个特区。再比如,在多瑙河流域,奥斯曼王朝派军队驻扎,但给予当地较大自治权。对克里米亚半岛也采用了附庸模式,不派驻军队。奥斯曼人的这种间接统治方式既节约了管理成本,又在其直接统治地区维系了长时间的和平、稳定与发展。


《奥斯曼帝国六百年》


欧洲地区人口众多,经济发达,是奥斯曼帝国重要的人力和税收来源地。在前期,奥斯曼军队中常有大量基督徒存在,一方面是表示臣服的附庸国有义务派兵参加奥斯曼苏丹的军事行动;另一方面,奥斯曼人也直接从当地征兵。在与白羊王朝开战前的一份征兵令(1472)中,苏丹穆罕默德二世命令巴尔干地区的地方法官(kadi)给穆斯林和非穆斯林(kafir)同样每30户摊派一个骑兵。由于巴尔干地区的非穆斯林占绝对多数,骑兵中的非穆斯林人应该是很多的。


奥斯曼人汲取基督徒人力资源的另一个方式是“奴官制”(devirme),即帝国根据需要派人去基督教农村社会征召青少年男性(8~20岁),送到帝国首都,使其脱离原社会和家庭,实行割礼,令他们皈依伊斯兰教。这些青少年被称为acemi olan(字面意思是“新手男孩”),他们还需要进行各种训练和教育,包括在小亚细亚的土耳其农民那里学习土耳其语和宗教习俗,这被称为Türk’e vermek(意思是“送给土耳其人”)。这些人大部分将成为帝国常备军的主力,即禁卫军,少数优秀者则有机会成为帝国的军政官员,甚至做到总督、宰相级别。在15世纪中期到17世纪中期的47个宰相中,出身于奴官制者竟达42人。这些人在身份上是苏丹的奴仆或奴隶(kul)。他们并不都与原家庭和社会完全脱离联系,也有一些成功者荫蔽本家族,以及普通的禁卫军士兵为自己的基督徒亲戚提供各种帮助,这也使得该制度成为一种普通基督徒百姓进入精英阶层的可能的渠道。这其中一个让后世学者争论不休的主题是,的确有主动送孩子去做苏丹的“奴仆”者,尤其是在改宗伊斯兰教方面进展较大的波斯尼亚地区,他们还主动要求即便改宗,也不想男孩们免于被征召。


利用边疆地区的旧贵族进行统治,属于间接统治或“因俗而治”;而“奴官制”则是另外一个维度的多元主义,即对种族出身没有偏见,注重吸收各种不同族群(主要是基督徒)的人进入帝国的管理阶层,这些人往往不会完全丢掉原有的语言和文化。即使是对穆斯林,奥斯曼帝国也会遵照其生活方式、语言、文化等具体情况进行区别对待,形成很多相对于中央集权的灰色地带。这些都一度是有效的治理方式。但任何问题都有两面性,边疆地区旧贵族的存在,也可能成为不稳定之源,在一定条件下,想摆脱中央、自立为王者也会出现,效忠总难以长期维系。除了上述例子,在讨论奥斯曼帝国的多元主义治理时,更经常被注意到的则是所谓的“米勒特制度”。


所谓“米勒特制度”


奥斯曼帝国的统治集团信奉伊斯兰教,尊崇逊尼派四大教法学派中较为自由的哈乃斐学派,伊斯兰教可以说具有国教地位。但在奥斯曼帝国控制的地域内是宗教和文化多元并存的,各主要宗教/教派又有自身独特的历史、传统和组织形式。奥斯曼人对这样的多元格局实行“因俗而治”,这就是下面要重点讨论的所谓“米勒特制度”。该制度向来被认为是奥斯曼帝国文化多元主义或宗教宽容的表现,但也是奥斯曼史学领域颇具争议的论题。从词源上看,millet是奥斯曼-土耳其语,来自阿拉伯语milla,一般用来指宗教、宗教共同体和“民族”。在奥斯曼语境中,这三个意思的用法都可以找到。


文献学与历史学不同视角下的“米勒特制度”


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关于奥斯曼帝国对待非穆斯林的政策,大多是在“米勒特制度”这个理论框架下来认识的。而这个经典认识框架的奠定者一般被认为是20世纪50年代的两位西方学者吉布(Gibb)和鲍文(Bowen)。他们提出以下观点。(1)米勒特制度正式建立于15世纪中后期,即穆罕默德二世征服君士坦丁堡之后。作为一种制度安排,穆罕默德二世任命希腊正教的一位头面人物为帝国内希腊正教徒的大教主和文职首领,在其管辖下,不止有希腊人,还有讲斯拉夫语的不同族群的东正教徒。穆罕默德二世还分别任命了亚美尼亚教派的主教和伊斯坦布尔的犹太教大拉比(rabbi)为各自“米勒特”的首领(直译为“米勒特长”)。(2)此后,米勒特的首领及其下之各级教士,逐渐掌握了相当大的权力,包括管理宗教事务、教育和慈善事业的权力,还逐渐掌握了司法权和征税权。(3)吉布和鲍文指出,奥斯曼帝国苏丹承认各米勒特享有自治权,反映了伊斯兰教对归顺穆斯林统治的“有经人”(主要是指基督徒和犹太教徒)的传统宽容态度,这一政策可谓源远流长,其根源是伊斯兰教赋予非穆斯林的一神教徒被保护者的地位(dhimmis或zimmis),条件是他们要缴纳正常赋税之外的人头税(cizye),正是在这个传统的基础上,穆罕默德二世正式认可并赋予了希腊正教、亚美尼亚教派和犹太教教士阶层权力。(4)米勒特制度一直延续到19世纪的改革时代,中间没有什么实质改变。这些认识为后世学者普遍接受。


《奥斯曼帝国》


1982年,本杰明·布劳德发表了一篇重要文章,题为《米勒特制度建立之迷思》。在该文中,布劳德对前述经典论述提出了批评,认为那种观点是简化和想象的产物。布劳德的观点可以归纳为四点。(1)从术语上讲,19世纪之前根本就没有“米勒特制度”这个历史名词,吉布和鲍文在运用文献时发生了“时代错位”,他们把后世出现的资料用于解释15~16世纪的历史,从而得出了错误的结论。布劳德认为,“米勒特制度”这个概念是19世纪才出现的。(2)在19世纪之前,奥斯曼人基本上不会使用米勒特这个词来指代其境内的非穆斯林,如果有,也只是例外,比如,在被奥斯曼人引述的圣训中提到所有基督徒和非穆斯林构成一个millet,在君主给那些他们要争取其支持的基督徒和犹太人的重要人物的信函中,偶尔会用米勒特来指代帝国尚未完全掌控的非穆斯林,在18世纪的时候有例子显示它被用来指国外的众多基督徒人民(milal是milla的复数),是用来与境内的犹太人相对照的。这可能证明,可以在外交文书中用米勒特来指外国的基督徒。(3)奥斯曼帝国没有用于管理非穆斯林的一套系统的、制度化的政策安排,非穆斯林并没有被置于一个系统的制度框架之下,而只有特别的安排(ad hoc arrangements)。布劳德认为,所谓的“米勒特制度”不是什么建制(institution),更多的只是各种随时空而变化的当地做法。(4)所谓穆罕默德二世征服君士坦丁堡之后经过深思熟虑建立了米勒特制度的说法,就更是“迷思”了,认可和建立希腊正教徒、亚美尼亚人和犹太人三个米勒特的叙述文本,都是值得怀疑的,最终被任命的希腊正教领导人也并非穆罕默德二世的理想人选。没有传统观点认为的那种经过深思熟虑建立米勒特制度的证据,连任命希腊正教领导人的文件也找不到了,据称这些文件被烧毁了。至于犹太人,他们根本就没有宗教等级制度,伊斯坦布尔的第一个犹太领导人,在土耳其人联系他之前就已经是一个法官了,他之被任命只是穆罕默德二世对其既有地位的认可,而不是什么系统政策的结果。只有亚美尼亚大主教这个职位的创立似乎是穆罕默德二世有意为之,但这不是为非穆斯林设计的法律范式的结果。创建亚美尼亚的大主教职位是要跟该教派的境外领导对抗,并争取境内亚美尼亚人的支持。布劳德指出,非穆斯林们相信的各自米勒特的创立故事,都是后来人出于自身需要编造的。


此后,还有很多学者参与了相关讨论。这其中,米歇尔·叶斯努(Michael Ursinus)在给《伊斯兰百科》第二版所写的millet词条中,与布劳德进行了详细的对话。布劳德津津乐道于所谓概念是否存在以及相关证据是否充足的问题,而通过更多的文献考证,叶斯努指出,millet这个词的使用时间和指向,大大超出了布劳德掌握的范围。越来越多的证据表明,早在19世纪之前,奥斯曼帝国就使用millet这个词指代境内的非穆斯林了。叶斯努考察了奥斯曼帝国的官方法令,发现在1591年前,就出现了亚美尼亚米勒特(millet-i Ermeniyan)的提法,在1757年就有希腊米勒特的提法(millet-i rum),而犹太人米勒特(yahud milleti)和罗马天主教米勒特(katolik milleti)是在1839年出现的。他还发现,在18世纪末的奥斯曼财政管理文书中,已经在使用“三个(非穆斯林)米勒特”(milel-i thelathe)的说法。他的结论是,至少从17世纪末,在奥斯曼的中央官僚体系中millet就被用来指非穆斯林了,不过在地方记载中并没有找到。


还有一些学者尝试从文献学的角度去寻找millet在奥斯曼帝国史料中运用的情况,其中维杰兰·库尔萨的考证可能是更为翔实的,其结论是:19世纪之前奥斯曼文献中描述宗教、族群、社会或政治归属的时候,更多的用词是ta’ife或cema'at,而不是millet,17世纪时的确有一些场合用到了millet这个术语,但这并不表明对非穆斯林的管理发生了改变。近代早期对millet的使用是非常不连贯的、模糊的,很多情况下与《古兰经》中的用法一致,也就是与din(即宗教)是同义词,可以互换使用。而他考证出来的最早用millet指称奥斯曼帝国的非穆斯林的确定时间是1626年。17世纪文献中使用millet相对是很少的,且只存在于中央政府的文献中,其他的文献中用的则是传统的词,比如在16~18世纪的伊斯兰宗教法庭文件中,主要是用zimmi称呼基督徒,用Yahudi称呼犹太教徒,萨拉热窝的宗教法庭文献中也经常使用Frenk(法兰克人)这个词称呼天主教徒。而其他更早的使用millet的例子,在作者看来都是有争议的。另外,尽管奥斯曼帝国认可并区分了巴尔干地区的族群共同体以及更小的准族群共同体,偶尔也会用millet指称后者,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些群体在管理上被组织为一个实体,也不意味着奥斯曼人承认这些实体是“奥斯曼的国中之国”。


《兴亡的世界史:奥斯曼帝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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