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小股东想收回出资或退股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转让所持股权,但可能因交易价格难定、交易机会较少以及公司经营现状等因素,出让股权不一定顺利;二是强制要求公司回购其股份,但回购条件较窄,限于公司法第74条所规定的情形;三是诉请解散公司并收回剩余资产,但只要公司还能够在大股东或控制股东的控制下正常运营,就不符合公司解散条件。(《公司法》第16、20、21、71、74、182条等)
如何降低风险:
1.针对特定事项或重大事项,由公司章程设置绝对多数决(2/3)或更高比例的多数决、累积投票制、一人一票制等决议规则。
2.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或股东之间提前约定小股东的退出方式,明确退出的相关条件。
3.小股东利用好股东知情权、参会权等共益权,在积极参与公司决策的过程中尽可能了解公司,以便更好地预估自己的股权价值并收集相关材料。
4.小股东要清楚了解公司法侧重保护小股东的相关机制:限制公司为控制股东提供担保(《公司法》第16条);向滥用股东权利的控制股东索赔权(第20条);针对排斥自己参会的瑕疵决议的撤销权(第22条);知情权(第33、150条);临时股东会召集权(第39、40条)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第74条);累积投票权(参考第105条);股东代表诉讼或称派生诉讼权(第151条);等等。
三、选择作大股东的风险
风险点一:股东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关,而大股东特别是控制股东往往能够掌控股东会决议结果,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能够依其个人想法或喜好任意左右公司决议。如果该决议有损公司作为一个独立人格的自身利益、或有损其他股东或小股东利益、或有损公司债权人利益,则属于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之行为,须承担债务连带责任或相关赔偿责任。
风险点二:虽然大股东特别是控制股东能够掌控公司,并排斥小股东参与公司具体经营,或忽视其意见建议,但如果不与小股东处理好关系,造成股东之间矛盾过激,进而严重破坏公司正常经营的话,即使是小股东也可能以公司僵局为由请求法院强行解散公司。
依据与原理:
公司控制股东对公司过度支配、操纵公司决策、使公司完全丧失独立性、沦为控制股东的工具或躯壳、且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常见情形包括:(1)母子公司之间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利益输送的;(2)母子公司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交易,收益归一方,损失却由另一方承担的;(3)先从原公司抽走资金,然后再成立经营目的相同或者类似的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的;(4)先解散公司,再以原公司场所、设备、人员及相同或者相似的经营目的另设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的;等等。《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182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如何降低风险:
1.在公司经营中尽量坚持公司法人的独立性与自利性,即以本公司自身最佳利益为股东会的决议目标;即使在集团公司内部,母子公司之间、各子公司之间也都属于相互独立的法人主体,故要慎用关联交易(包括关联买卖、关联担保、关联偿债等),做到账目清楚、公平合理、及时清结,尽量维护需要有限责任保护的子公司的独立性与自利性。
2.依法规范召开股东会,通过充分协商讨论,尽量保持与小股东的和谐互信关系。
3.尽量保障小股东的退出机制,不要因斗气赌气自酿僵局。
四、资本金分期实缴的风险
风险点一:在实缴期限届满之前,公司债权人未能到期获偿的,其可能会申请公司破产,法院受理后即可加速实缴到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