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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案例 | 福建高院:“厦航”企业简称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告使用含有“厦航”字号的行为具有恶意,构成...

知产宝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25-04-24 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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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关于如何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 本案中,三被告公司被诉行为构成对厦航公司涉案商标权的侵害及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 本案中,由于侵权损失及侵权获利均无法查明,亦无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可供参照,原审法院适用法定赔偿的方式,综合考虑厦航公司品牌知名度、侵权情节及维权合理费用等因素,确定25万元的赔偿金额并无不当。 如前所述,涉案被诉侵权同时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原审法院仅适用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确定赔偿金额虽有瑕疵,但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厦航公司二审补充提交的证据与证明侵权获利之间并无直接关系。故厦航公司上诉请求赔偿500万元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摘要



一审法院/案号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闽01民初354号

二审法院/案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闽民终1352号

案由

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二审合议庭

审判长 蔡   伟

审判员 陈志辉

审判员 吴广强

书记员

陈楚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航空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晓萌,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思延,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厦航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厦航公路港(福州)物流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厦航公路港(福州)物流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以上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晨,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茗茗,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 裁判结果

一、上海厦航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厦航公路港(福州)物流有限公司、厦航公路港(福州)物流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厦航”字号;

二、上海厦航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厦航公路港(福州)物流有限公司、厦航公路港(福州)物流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厦门航空有限公司第5208561号“厦航”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与服务中使用上述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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