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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凤|保密协议争议解决条款的实务考虑

IPRdaily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25-06-08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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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解决条款的法律框架


02


争议解决条款作为争议解决的“路线图”,需明确三个核心问题:争议解决方式(诉讼或仲裁)、适用法律、以及管辖法院或仲裁机构的选择。在实践中,协议管辖条款(法院)与仲裁条款作为两大主流选择,均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有助于增强当事人对于争议解决程序及结果的预期[1]。


(一)仲裁管辖


仲裁因保密性与跨境执行力优势,成为技术类保密协议的首选争议解决方式。尤其是,仲裁采用保密审理流程,可以有效地避免因诉讼公开性而导致二次泄密。但需要注意取决于协议是否具有涉外因素,适用法律和仲裁机构的选择可能有所限制。


1.非涉外保密协议的仲裁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非涉外争议提交境外仲裁的条款通常无效。根据中国法律及司法解释,判断合同是否具有“涉外因素”需满足以下至少一项条件:


1.主体涉外:一方或双方为外国公民、法人,或主要营业地在境外;

2.客体涉外:合同标的物位于境外;

3.法律事实涉外:合同签订、履行或争议事实涉及境外;

4.兜底条款:其他可被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情形(如自贸区特殊政策下外商独资企业的关联性)。


因此,非涉外保密协议指协议主体、标的及法律事实均不涉及境外因素,例如双方均为中国境内注册企业,保密信息产生及使用均在国内。


最高院在北京朝来案中明确,”我国法律未授权当事人将不具有涉外因素的争议交由境外仲裁机构或者在我国境外临时仲裁,故本案当事人约定将争议提交大韩商事仲裁院仲裁的条款属无效协议”。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不具有涉外因素的保密协议如果约定在境外仲裁,即便仲裁程序已完成,该境外裁决仍有可能以“无涉外因素”为由而被拒绝承认。这一立场在江苏万源案中进一步强化,强调仲裁管辖权的授予需以法律明文规定为前提。


2.涉外保密协议的仲裁管辖


如果技术类保密协议具有涉外因素,则可灵活选择仲裁机构与适用法律。依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或者仲裁地法律。


(二)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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