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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系列:1.认罪认罚制度的基本原理和价值

刑事辩护参考  · 公众号  · 法律  · 2021-02-13 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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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司法传统注重客观真实发现,长期的司法习惯注重惩罚有罪,力求不枉不纵,实行的是积极的实质真实发现主义,这种积极的实质真实发现主义带有浓厚的职权主义特征。职权主义的刑事诉讼中没有“当事人双方平等对立”的观念,而是透过探明义务与客观性义务来拘束、干预法官、检察官实施刑事诉讼。


有观点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带有形式真实发现主义(当事人主义)的特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写入立法,标志着我国刑事诉讼领域引入了当事人主义模式。我们的刑事诉讼模式已经发生转变:沟通协商理念已为现代刑事司法较为普遍地接受,积极的真实发现主义在一定程度上面临被置弃的风险。


认罪认罚制度,有没有确立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主义?有没有改变我国刑事诉讼的职权主义底色?这个问题,是我们开展制度研究的根本性问题。


笔者认为,从辩护的角度看,没有。我国的认罪认罚制度,仅借鉴、吸收了当事人主义“诉辩交易”制度中的提高司法效率,降低司法成本,节约司法资源的一些做法,但尚不具备当事人主义的本质特征。


1、认罪认罚制度与诉辩交易有本质区别

当事人主义模式下的刑事诉讼,绝不仅仅只有诉辩交易,而是一整套复杂的诉讼制度体系。认罪认罚制度与诉辩交易有本质区别,认罪认罚制度与当事人主义更是风马牛不相及。


辩诉交易的核心是将诉讼程序的进行交由最了解事实的双方当事人,被告以同意对某项犯罪指控作有罪答辩为条件争取某种宽大处理,公诉方代表国家作出相应让步或妥协,法官根据协议审查被告的认罪行为是否出于理智且自愿,以及被告所认之罪是否具有事实基础后,原则上尊重被告的认罪表示,并且不再调查证据而直接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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