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二)未患有传染性疾病的承诺;
(三)无过失犯罪以外的犯罪记录的承诺;
(四)与经常执业地的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经常执业地的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确认信息。
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需补正相关材料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时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逾期不告知的,提交完成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核发或者不予核发导游证的决定。不予核发的,应当告知申请人理由。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核发导游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患有甲类、乙类以及其他可能危害旅游者人身健康安全的传染性疾病的;
(三)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四)被吊销导游证之日起未逾3年的;
(五)导游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的期限在1个月以下的。
第十二条
导游证的有效期为3年。导游需要在导游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3个月前,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向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材料。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核实导游信息。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并对符合条件的导游,变更导游证信息。
第十三条
导游与旅行社订立的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或者在旅游行业组织取消注册后,导游及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将信息变更情况报告旅游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游应当在导游信息发生变化之日起10日内,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提供相应材料,申请变更导游证信息:
(一)姓名、身份证号、导游等级、导游服务星级和语种等信息发生变化的;
(二)与旅行社订立的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或者在旅游行业组织取消注册后,在3个月内与其他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其他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
(三)经常执业地区发生变化的;
(四)其他导游身份信息发生变化的。
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应当在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信息变更情况进行核实。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确认。
本办法所称经常执业地区,是指导游连续执业时间或者3个月内累计执业时间达到30日的省级行政区域。
导游的经常执业地区应当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的旅行社、旅行社分社或者注册的旅游行业组织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域一致。
第三章
导游执业管理
第十五条
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接受旅行社委派,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导游在执业过程中应当携带电子导游证、佩戴导游身份标识,并开启导游执业相关应用软件。
本办法所称导游身份标识,是指标识有导游姓名、证件号码等导游基本信息,以便于旅游者和执法人员识别身份的标牌。导游身份标识的标准由国家旅游局制定。
导游身份标识中标识的导游信息发生变化,导游应当在导游信息发生变化之日起10日内,向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申请更换导游身份标识,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更换。
第十七条
导游在执业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
(二)遵守职业道德,维护职业形象,文明诚信服务;法41条
(三)按照旅游合同提供导游服务,讲解相关法律法规、人文和自然资源、风俗习惯、宗教禁忌及其他有关注意事项;
(四)尊重旅游者的人格尊严、宗教信仰、民族风俗和生活习惯;法41条
(五)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文明行为规范、不文明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文明礼仪规范的行为;法41条
(六)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必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