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条例》要求,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要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解读:政府投资不能盲目,要根据本级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有多大桌就请多少客,一定要脚踏实地,稳步发展地方经济。政府投资要做到“两禁止”:一是禁止投资加杠杆、二是禁止投资搞膨胀。
《条例》规定,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对于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解读:明确了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审批程序,强调了概算约束指标(超估算10%,相关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提交可研报告)。
《条例》要求,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解读:首次以文件形式明确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施工单位垫资”这个词语好熟悉,其实就是““F+EPC”!关于“F+EPC”是否违规的争论从来就没有停止过。现在好了,《条例》的出台,应该给这些争论划上一个圆满的句号。笔者认为,“F+EPC”模式是弊大于利。一方面很可能会形成政府隐性债务;另一方面则有可能形成拖欠民营、国有企业工程欠款。这与当下中央要求加强各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管理和加速解决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工程款的要求不谋而合。
《条例》要求,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
解读:俗话讲,“自己的刀难削自己的把”,对于引入第三方评价机构评估政府投资项目,对政府投资项目未来的发展肯定是有利的,但效果如何,还得看后续疗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