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一)完善传统村落名录。
加快传统村落资源调查工作,摸清传统村落底数,“一村一档”组织编制传统村落档案,编纂传统村落志。建立完善传统村落名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统一设置传统村落保护标志,实行挂牌保护,加强动态管理。(责任单位:市农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国土委、市文物局、市文化局、市财政局、市旅游委、市档案局、市地方志办、相关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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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强生态环境及山水格局保护。
保护传统村落内自然植被、山体绿化、河流水系及河塘沟渠,维护好与传统村落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管控好传统村落周边视线通廊。依法严禁开山、采石、伐木、填湖等一切破坏山水格局的工程建设活动。(责任单位:市园林绿化局、市水务局、市规划国土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相关区政府)
(三)加强传统建筑保护。
全面调查传统村落内传统建筑分布情况,广泛收集建设年代、材料结构、建筑风格、使用功能、资料照片等基础资料。组织开展历史建筑认定和挂牌工作,制定历史建筑保护修缮计划。加强历史建筑保护技术研究,提炼历史建筑传统要素,推动建筑技术传承。加快传统村落内文物建筑修缮修复工作,2020年底前,完成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不可移动文物抢险修缮工作。(责任单位:市规划国土委、市文物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农委、市财政局、相关区政府)
(四)加强历史环境要素保护。
对传统村落内城墙、城(堡、寨)门、牌坊、古塔、园林、古桥、古井、古树、古道水渠(道)、排水沟及其附属物等重要历史环境要素进行认定,并实行挂牌保护。制定历史环境要素保护修缮计划,保护和利用好乡村历史文化文脉。保护修缮应采用传统技术、传统材料,并在专家指导下组织实施。(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园林绿化局、市水务局、市规划国土委、市文物局、市农委、相关区政府)
(五)加强传统村落规划和项目组织实施。
各区要组织专业力量对传统村落进行实地踏勘,“一村一策”组织编制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并按程序报送审查批准,为实施各类保护项目提供依据。保护发展规划未经批准前,严禁撤并列入名录的传统村落。严禁各类不符合保护发展规划的建设行为,严禁以保护利用为由将村民全部迁出、实施房地产开发。(责任单位:市规划国土委、市民政局、相关区政府)选择条件成熟、群众意愿迫切的传统村落开展整村保护修缮试点,积极探索保护修缮的有效模式,并适时在全市推广。对拟实施整村保护修缮的传统村落,区政府要依据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组织编制设计方案和实施方案,经审查同意后组织实施。(责任单位:市农委、市规划国土委、市文物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相关区政府)市相关部门要制定传统村落保护监督管理办法和保护修缮技术导则。(责任单位:市农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六)提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水平。
依据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保护修缮设计方案和实施方案,在最大限度发挥传统村落内现有各类设施功能的前提下,统筹开展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整村推进,分步实施,改善传统村落生产生活条件,提升防灾减灾能力。(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市城市管理委、市水务局、市公安局消防局、市规划国土委、相关区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