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描述了林珊作为知名北方985高校细胞生物学博士的毕业经历,在盲审通过后,导师仍不同意其参加答辩的情况。文章探讨了关于导师在学位论文评审程序中的权力,以及在实际操作中导师拥有的'一票否决权'。同时,也指出了监管导师权力的必要性,并强调了教育的尊严在于让合格者体面地离开。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林珊经历
林珊在达到学院毕业要求后,依然因为导师对其论文的不满而面临无法毕业的情况。尽管她的毕业论文已通过盲审,但导师认为其论文未达到应有的水平。
关键观点2: 导师的权力与责任
在学位论文评审程序中,导师拥有实质性的'一票否决权',不仅是质量把关的合理职责,也在实践中常常模糊并扩大为对学生毕业进程的绝对控制权。
关键观点3: 监管导师权力的必要性
导师的权力需要得到有效监管,避免滥用权力,确保教育的公正和尊严。
关键观点4: 教育尊严的体现
教育的尊严在于让合格者体面地离开,不论是研究生还是导师都应该尊重规则,保障教育公正。
正文
从程序上来说,答案可能是否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经盲审专家评阅, 符合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 进入答辩程序。】
同时【学位授予单位按照学科,专业组织硕士,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
图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
也就是说,当盲审专家评阅同意后就可以进入答辩程序,而答辩则由学院组织,最后答辩是否通过,则由答辩委员会成员当场决定,并且导师不能担任答辩委员。
即进入盲审后,研究生是否能够顺利毕业,从程序上来说并不由导师的个人意见决定。
查阅各大高校的《学位授予细则》则有一些细微的出入 —— 如中山大学在细则中规定,学位论文通过盲审评阅后,学位申请人方可申请答辩。未提及导师在其中的权力。
图源:中山大学
而在清华大学的细则中则模糊地写出:【经过盲审后,可以申请答辩,但是答辩需要本人申请,指导教师推荐。】
【推荐】所指的含义在文中并没有详细界定。
图源:清华大学
同样的,在复旦大学的细则中则是更加明确地指出,按照盲审意见修改后的学位论文,要经过导师的审核确认,才可以进行答辩。
图源:复旦大学
除了各大高校在规定上的细微差异外,其实在实际的操作中,导师的【预同意】几乎是启动答辩的前置条件。
不仅如此,在整个学位授予:
申请-受理-评阅-答辩-决定-颁证的法定程序中,导师每一步的预审核及签字放行,已经成为约定俗成的通行证。
也就是说,在程序规定的学位授予评定的责任主体(评阅专家、答辩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外,导师事实上在每一个环节都握有实质性的【一票否决权】。
导师为学位论文质量严格把关,这本无可厚非。也是导师应尽的职责。教育部 2020 年印发《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明确要求导师【把关学位论文质量】,【不得将不符合学术规 范和质量要求的学位论文提交评审和答辩】。
图源:《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
同时为了压实导师责任 —— 教育部 2014 年印发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应将学位论文抽检专家评议意见,作为本单位导师招生资格确定、研究生教育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
也就意味着,导师必须为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质量负责,否则会影响自身利益。
但也正是这种【全权负责】的导师制,在缺乏有效制衡与监督的情况下,很容易变形。
导师对质量把关的合理职责,在实践中常常模糊并扩大为对学生毕业进程的绝对控制权。
学位论文的质量监管层层加码,但是谁来监管导师的权力?
体面地离开
【为什么在盲审通过了,导师还是卡我】,【为什么已经满足了毕业条件,还是不让毕业?】,这些盘旋在林珊心头的问题找不到答案。
在教育部 2020 年印发《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中同样明确要求导师:
【不得违规随意拖延研究生毕业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