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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发商的错不应归咎于小区物业——四种类型的物业纠纷,九成是物业公司在讨钱

物业管理资讯平台  · 公众号  · 西藏  · 2017-03-26 22:16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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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一审、二审审理后认为,杨某自2012年2月份起未及时支付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物业公司与开发商协议中,物业需做到的具体项目中并未包括消防监控设施项目。所以杨某败诉。


物管提醒:


物业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独立于开发商,其日常运营资金的唯一来源就是业主交纳的 物业管理费 。本案中的消防用水、监控设备等是开发商建设中应当配套的问题,并非物业公司损坏或者故意不提供,不能归咎于物业公司。


实际审理案件中,法官发现,有业主对 商品房 买卖合同有意见,误认为开发商与物业单位是一家的,因此把开发商的违约,迁怒于物业公司,但法律上二者不一样,物业公司是独立的法人,业主不能把对开发商的意见,迁怒到物业公司。此类案件业主多败诉。


类型二:

对物业不满,应派业委会出马


惠城区某花园业主钟某,也是因拒交物业管理费而被告。庭审时,钟某承认自己的过错。但其认为,物业公司无视业主利益,未经被告同意,擅自改变小区内设施等过错行为,使其生活受到严重侵害,生活质量严重下降,缺乏安全感,其以不交物业管理费来对抗。


此案同样经历二审。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已形成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关系,原告为被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应依约支付相应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另,被告的辩称不属本案所调整范围,被告应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或主张其所述诉求,或通过小区业主委员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或主张。被告自2009年6月份起未及时缴交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法院判钟某支付物业公司管理费、水电费等共五千余元及滞纳金。钟某提起上诉。中院认可一审的处理原则,在查明事实后仅仅对滞纳金的标准部分作出了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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