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13、中央统战部统一领导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仍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14、中央统战部统一管理宗教工作。国家宗教事务局并入中央统战部。中央统战部对外保留国家宗教事务局牌子。
15、中央统战部统一管理侨务工作。将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并入中央统战部,中央统战部对外保留国务院侨务办公室牌子。
16、优化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职责。将国家计算机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中心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调整为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管理。
17、不再设立中央维护海洋权益工作领导小组。有关职责交由中央外事工作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承担,在中央外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内设维护海洋权益工作办公室。
18、不再设立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有关职责交由中央政法委员会承担。
19、不再设立中央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有关职责交由中央政法委员会承担。
20、将中央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职责划归中央政法委员会、公安部。
二、深化全国人大机构改革
21、组建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整合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的相关职责。
22、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更名为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
23、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三、深化国务院机构改革
24、组建自然资源部,对外保留国家海洋局牌子,不再保留国土资源部、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25、组建生态环境部,不再保留环境保护部。
26、组建农业农村部,不再保留农业部。
27、组建文化和旅游部,将文化部、国家旅游局的职责整合,不再保留文化部、国家旅游局。
28、组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不再保留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不再设立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9、组建退役军人事务部。
30、组建应急管理部。中国地震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由应急管理部管理,不再保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31、重新组建科学技术部,对外保留国家外国专家局牌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改由科学技术部管理,不再保留单设的国家外国专家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