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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管理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成方三十二  · 公众号  · 金融  · 2017-06-22 19:30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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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目前,境外托管机构包括香港金管局(指香港金管局债务工具中央结算系统,即CMU),境内托管机构包括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五、如何理解境外投资者和债券持有人?


答:“债券通”采用国际通行的多级托管模式。境外投资者是指名义持有制度下的债券实际权益拥有人,也即不再以自己名义代他人持有债券的最终投资者。债券持有人包括为自己持有债券的债券持有人,和以自己名义代他人持有债券的债券持有人(即名义持有人)。名义持有人应为托管机构,如托管银行、中央存管机构等。此处的名义持有人和实际权益拥有人与国际通行规则以及“沪港通”“深港通”中有关名词的含义是相同的。


六、名义持有人制度下,境外投资者如何行使有关权利?


答:《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境外托管机构应在境内托管机构开立名义持有人账户,用于记载名义持有的全部债券余额,这就明确了“北向通”下境外投资者应通过CMU持有债券,并依法享有通过“北向通”买入的债券的权益。


境外投资者作为债券实际权益拥有人行使债权人权利的方式,应当根据香港特区关于名义持有人的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安排。“北向通”下的债券实际权益拥有人应通过名义持有人,即CMU行使对债券发行人的权利。


七、境外投资者如何在内地行使法律权利?CMU出具的债券持有证明是否被认可?


答:对于名义持有制度下实际权益拥有人提起法律诉讼的权利问题,内地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也没有明确禁止。如同“沪港通”“深港通”一样,我们理解,CMU作为境外投资者的名义持有人,登记为债券的持有人,可以行使相关债权人权利、提起诉讼。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果境外投资者可以提供证明其作为债券实际权益拥有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相关证据,则可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在内地法院提起法律诉讼。


《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相关交易结算活动遵守交易结算发生地的监管规定及业务规则;第五条规定,境外托管机构应在境内托管机构开立名义持有人账户,用于记载名义持有的全部债券余额。因此,如何证明境外投资者是债券实际权益拥有人,应根据香港特区的法律和有关规则进行安排。相应的,如果香港特区的法律和相关规则认可CMU及其参与人出具的债券持有证明是境外投资者享有证券权益的合法证明,我们将尊重这一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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