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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大信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实施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审计之家  · 公众号  · 财经  · 2016-11-03 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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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所在执行公司2015年年报审计中,审计执业质量存在缺陷,未发现公司上述资产置换会计处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的规定。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六十五条和《财政部 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2012年1月21日修订)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实施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你所应引以为戒,杜绝类似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南证监局

2016年10月27日


索 引 号:40000895X/

分类: 上市公司监管 ; 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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