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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安全有救了!史上最严刑法保护你的私密信息

法律读库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5-24 07:21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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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同时,还需要处理好与司法办案便利性的关系。某基层检察机关在办理一起利用微信平台制售假药案件中,欲从某物流公司调取发往受害者的快递记录单。该物流公司以公民个人信息保护为由,采取隐形抵制、消极配合等手段,增加了提取涉案信息的难度,极大降低了司法办案效率。在司法实践中,落实适用《解释》,确需关注这一现象。


二、公民个人信息真实性的认定问题


《解释》仅在第十一条规定,“对批量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根据查获的数量直接认定,但是有证据证明信息不真实或者重复的除外”。笔者对此有两点预测,在办理此类案件中,针对公民个人信息真实性的判断将成为控辩双方关注的焦点;而针对公民个人信息重复性的筛查,或许会催生电子证据检验鉴定业务量的增长。


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真实性的问题,可以在多个层面进行讨论,比如采用某种规则加密或者转写后的数据,不能被普遍识别,能否认定为不具备真实性?仅能够在一个单位或者一个小范围内被识别的信息,能否认定为不具备普遍的真实性?


当辩方提出控方举证的公民个人信息都是虚假的,控方是否应该对这些信息的真实性承担证明责任?当前的司法力量能否满足这一需求?如果不能满足,是否意味着仅以较低数量入罪的案件,如果不存在“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只能以轻刑化结案处理。等等,笔者就不再展开讲了。


三、行为人主观目的的考察问题


从条文来看,《解释》坚持了“以数量入罪”的做法,对敏感度不同的公民个人信息,分别以“50”、“500”、“5000”设立了入罪门槛。鉴于不同案件的情况各不相同,笔者尚不能评价这组数字高低是否合适。但从互联网犯罪的高发以及公民信息泄露以及传播的情况来看,对于动辄几十万直至千万条涉案信息而言,这组数字确实拉低了此类犯罪的入罪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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