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产业投融与数据决策
由中国PPP产业服务联盟、中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服务中心联合主办,汇集国务院、财政部、发改委、银监会、产业基金、专业机构等领域专家。培训范围:PPP专题+海绵城市和综合管廊专题+工程建设专题。培训方式:政策和市场理论+项目操作+项目推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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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 | PPP缘何成为变相举债的“暗渠”?

产业投融与数据决策  · 公众号  · PPP  · 2017-09-11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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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步伐提速,落地项目已达数万亿元。

来自财政部PPP中心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6月末,按照财政部相关要求审核纳入PPP项目库的项目,即全国入库项目有13554个,总投资额达16.4万亿元。在全国入库项目中,已签约落地的项目有2021个、投资额达3.3万亿元。从今年上半年看,PPP落地项目数量和投资额逐月增加,截至6月末,今年落地项目达495个,投资额为1.24万亿元。

在经济发展新阶段,PPP这一合作模式被认为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比如,通过PPP向社会资本开放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有利于拓宽城镇化建设融资渠道,解决公共投入不足问题;有利于整合社会资源,激发民间投资活力;有利于简政放权,更好地实现政府职能转变,提高公共产品的供给能力和水平等。也正因此,PPP在我国甫一提出,就颇受期待。

从2014年起至今,PPP改革推进3年来,全国PPP项目累计投资额已超过16万亿元,尤其是今年以来,PPP更是呈现快速发展的势头。从目前的实践结果看,PPP发展总体形势良好,为稳增长、促改革、惠民生,特别是为加快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作出积极贡献,初步达到预期目标。

但不容忽视的是,在高速增长的背后,PPP项目在落地过程中也暴露出不少问题,有的 地方政府 以PPP之名行变相举债之实,明股实债、重建设轻运营、伪PPP等乱象丛生。对此,财政部PPP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部长史耀斌曾表示,一些地方的思维仍然停留在融资搞建设上,打着PPP的旗号,采取政府承担兜底责任的形式,政府回购、明股实债、固定回报等变相融资问题较为突出。

从实际情况看,不少地方政府借道PPP项目变相举债的做法多样。比如,有的地方政府认为PPP模式比较麻烦,便想方设法规避PPP制度要求,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变相上项目;还有的PPP模式下股权融资虽然由社会资本出资,但实际债务资金却找当地平台公司进行接盘,成为明股实债,增加了地方政府或有债务;此外,相关规定要求PPP项目支出不超过每年政府预算支出总额的10%,但有的地方政府财务评价不规范,出现了突破10%红线的迹象。

这些违法违规行为,实质上成为相关地方政府变相举借债务的“暗渠”,导致部分地方债务规模增长较快,债务率甚至超过了警戒线,形成潜在的风险触发点。为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此前几年,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标本兼治的举措,将地方政府融资纳入限额管理,即除了在限额内发行地方债券外,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融资。但从实际情况看,不少地方依然出现花样不断翻新、方式不断“变种”、形式更加隐蔽的违法违规举债行为,借道PPP项目进行变相举债就是其中之一。

积极稳妥化解累积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是当前防范财政金融风险的重要任务之一。因此,对于各种假借PPP项目违法违规变相举债的行为,要高度重视,有效防范。

前不久,财政部、发改委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要求地方政府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强调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损失,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最低收益,防止地方政府通过承担项目全部风险的方式违法违规变相举债。

进一步来看,要想更好地引导PPP模式发挥积极作用,严禁地方政府利用PPP等方式违法违规变相举债,还需要综合施策。首先,要进一步健全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依法开好地方政府规范举债的“前门”,保障地方政府合理融资需求;其次,要通过立法,切实保障PPP项目中各方合法权益,尤其是增强民间资本投资信心,消除其后顾之忧,进一步提高公共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再次,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展PPP项目资产证券化,这既可以盘活存量资产、拓宽融资渠道,又能够通过金融市场的约束和监督,进一步推动PPP项目规范运作;最后,“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要将强化执法问责作为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重要抓手,对于违法违规问题,应当及时、依法依规处理。

总之,在新的经济发展阶段,各方应高度重视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增长问题,引导好PPP项目有序开展,莫让PPP异化为变相举债的“暗渠”,给经济金融埋下更大的风险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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