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发展法学》,序言第1-2页,正文第1、28、118-119页)
。在此基础上,作者呼吁法学界在吸收发展经济学、发展社会学、发展政治学以及法律与发展运动等发展理论的基础上,结合法学自身的研究方法,构建法学的分支学科——发展法学,围绕法律如何促进和保障经济社会的发展,开展法理学和各部门法学科共同参与的跨学科研究,推动“发展导向型法治”
(《发展法学》,序言第2-3页,正文第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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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发展理念与经济法制度完善》中,合著者邓伟认为,发展话语不是典型的法学话语,发展可以成为法律的目标,但是必须转化为法学话语才能通过法律系统进行“操作”。法学研究中将权利、义务、责任及救济与发展问题相结合,形成发展权、发展义务、发展责任、发展权救济等范畴,于是,“发展法学”的基本框架呼之欲出
(《新发展理念与经济法制度完善》,10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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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发展理论的基本逻辑,是“发展主体—发展权—发展目标”,即在法律上针对特定发展主体配置相应的发展权,并运用财政、税收、金融、计划/规划等法律化的工具,增强发展主体的发展能力,以实现一定的发展目标。尽管经济发展不是发展的唯一内容,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只有经济发展了才能从根本上促进其他领域的发展”
(《新发展理念与经济法制度完善》,109页)
,因此,经济发展权是发展权的核心,是其他发展权有效实现的基础
(《发展法学》,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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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主体享有经济发展权呢?基于国家与国民的二元结构,《发展法学》将经济发展权分为国家发展权和国民发展权。其中,国民发展权包括企业发展权、个人发展权、第三部门发展权等。基于政府与市场的二元结构,又将经济发展权分为促进发展权和自我发展权。其中,促进发展权,是政府通过促进其他主体的发展来实现国家整体发展的权利,如国家通过宏观调控、市场规制等手段,来促进市场主体的经济发展,从而推动宏观经济的整体发展的权利。而自我发展权,则是市场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来实现个体的自我完善和自我发展的权利。国家通过大量的财税制度、金融制度等来促进企业的发展,以及企业通过这些制度来实现自我发展,都是上述两类经济发展权的体现
(《发展法学》,57-5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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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个人是发展权主体不言而喻。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高速增长的主要动力之一,就是引入市场机制,激活了广大市场主体的积极性。而市场发挥资源配置作用的机制是价格,尊重市场主体的发展权,意味着尊重市场主体的定价权
(《发展法学》,66-82页)
。引人注目的是,《发展法学》还赋予国家和政府发展权主体的资格。要理解这一点,就不能不提张守文教授一直提倡的经济法“双手并用”的理论框架,即政府之手和市场之手、有为政府与有效市场的结合。
在张守文看来,近两百年来的经济史表明,无论是市场的无形之手还是政府的有形之手,在配置资源上都存在低效甚至无效的情形,从而带来“两个失灵”问题。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自发调节,存在信息偏在、外部效应、垄断和不公平竞争、公共物品供给不足、贫富差距拉大等问题,而周期性经济危机则是这一系列问题的总爆发,这表明市场会失灵。另一方面,苏联式国家全盘统制经济,排除市场的经济模式也不可持续,因为代表国家的政府也会失灵,政府存在信息不足、权力滥用、腐败寻租、体制不健等问题。既然市场会失灵,自然需要国家运用政府之手对市场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宏观调控,即运用财税、计划/规划、金融等调控工具纠正市场失灵、熨平经济周期、调整经济结构;市场规制,即制止垄断和不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最终促进经济平稳持续发展。既然政府也会失灵,自然需要法律去规范政府代表国家行使的宏观调控权和市场规制权,保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张守文称之为“双手并用”
(张守文主编:《经济法学》第三版,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高等教育出版社,2022年,10-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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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或政府的发展权,兼具“权利”和“权力”双重性质。国家享有发展权利,既包括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而享有的经济发展权利,也包括国家作为社会整体的代表而享有的经济发展权利。更重要的是,国家还享有经济发展权力,包括宏观调控权和市场规制权。前者中,最重要的权力是发展规划权。也就是说,国家有权在发展规划中设定一定时期经济发展的主要目标和为实现这些规划目标所采取的政策措施,然后通过财政调控、税收调控、金融调控将发展规划进一步落实。因此,发展规划权是一种基础性的权力,其他调控权需要依据发展规划的要求来行使。而市场规制权直接作用于市场主体,制止市场主体的垄断行为和不公平竞争行为,营造良好的竞争环境
(《新发展理念与经济法制度完善》,133-1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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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以往发展研究在法学界的边缘地位,将发展建构成一个法学研究的主题本身就是一种理论突破。事实上,经济发展与权利保护本来就存在密切联系。霍姆斯(Stephen Holmes)和桑斯坦(Cass R. Sunstein)的《权利的成本:为什么自由依赖于税》(
The Cost of Rights: Why Liberty Depends on Taxes
)令人信服地证明了,权利是有成本的,保护权利需要消耗公共财政资源,即便那些私主体防御公权力侵犯的“消极权利”,也需要国家花费财政资源设立执法队伍去保护。在这个意义上,所有权利都是积极权利,高水平的权利保护需要充足的财政资源的支撑
([美]史蒂芬·霍尔姆斯、凯斯·桑斯坦:《权利的成本:为什么自由依赖于税》,毕竞悦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
。而公共财政又来源于经济发展,只有实现经济发展,做大经济蛋糕,才能扩大税基,增加财政资源,最终有利于保护权利。说得庸俗一点,权利保护水平的高低,固然要看法律条文、制度设置是否完善,更要看社会和政府是否有钱。中国自身就是最好的例子,正是在经济长足发展的基础上,中国公民各方面权利的保护水平才得到大大提高。上述理论探索显然有助于填补中国经济发展与理论之间的知识鸿沟(gap in knowled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