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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即,王某某陪邢志强到某医院治疗,到医院后,邢志强第一时间打电话报警,并向该旗公安局领导报告事情经过。之后,该旗公安局派人查找、抓捕孟某清。
孟某清中枪后,先后躲藏于某村一猪圈内、某服装厂仓库间小巷道内,并自行划开腹部将体内弹头取出。期间,孟某清的家人为其送来食物和褥子等物。1995年6月8日,孟某清的母亲租车将其送医治疗,孟某清被害怕被抓捕,拒绝在当地医院治疗,执意前往相隔较远的某县医院。该县医院条件匮乏,缺少血浆并且没有电,孟某清家人购买血浆为其输血并自费发电。直至当日下午,孟某清才得以手术,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孟某清系枪弹伤击十二指肠致全身感染,休克而死亡。
(一)邢志强应当被核准追诉吗?
这起案件发生在28年前,邢志强的行为当年被认定为正当防卫。案发后,邢志强并未逃避侦查或重新犯罪。相反,他在自己热爱的刑侦岗位做出了很多贡献,侦破多起大案要案,立功无数。即使当年未被认定为正当防卫,也已过二十年追诉期限。为何邢志强会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核准追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报请核准追诉的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证据证明存在犯罪事实,且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二)涉嫌犯罪的行为应当适用的法定量刑幅度的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三)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虽然已过二十年追诉期限,但社会危害性和影响依然存在,不追诉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而必须追诉的;(四)犯罪嫌疑人能够及时到案接受追诉的。”对邢志强核准追诉是否符合上述法定条件?对此,我是有疑问的。
1.枪弹专家如何对现场进行勘查实验的?
公安机关的《提请核准追诉意见书》中提到,办案民警邀请公安部枪弹专家对1995年6月5日邢志强开枪射击孟某清现场进行重新勘查实验,并对知情人重新调查,专家认为,邢志强枪击孟某清是在孟某清驾车逃逸的状态下,孟某清对邢志强等人的现实危害已经消除,不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不适用使用武器条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邢志强枪击孟某清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已构成犯罪。
庭审中,公诉人出示了邢志强的指认现场笔录,当年的现场已变成公园和公路,村里的建筑也都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邢志强称根本辨认不出。那么,专家又是如何确认现场的?
涉案枪支、弹头都已经灭失,案卷当中甚至连一张该支枪的照片都没有,据说是一支小口径步枪,是什么型号的小口径步枪,却无人知晓。案卷当中,虽然有击中孟某清的弹头照片,但仅有张清晰度不高的照片,据说弹头是当年孟某清的家人提供的,但怎么确认这就是枪击孟某清的那枚子弹的弹头呢?枪弹专家在这种条件下,如何进行的勘查实验?辩护人发表质证意见时,问公诉人是否有书面的专家意见?是否见到过?对此,公诉人未做回应。
2.现场除邢志强和王某某外,无其他证人,重启侦查后调取的证据,能否达到可以定罪的标准?
公安机关提出对该案重新启动侦查,调查了案件相关证人、调取案件档案、查找案发当时物证、调查作案工具去向等,结合枪弹专家意见,认为邢志强当年的行为构成犯罪。
庭审情况反映,当年的案卷材料丢失、物证灭失、作案工具枪支不知去向,除王某某系现场证人外,其他证人均不在场,且个别证人证言的合法性、真实性明显存疑。
前文提到证人王某某证言极不稳定,公安机关虽然对其制作了至少17份笔录,但几乎每份笔录之间都存在出入。王某某出庭作证,证明在追赶孟某清的过程中,其未见邢志强开枪,也未听到枪响。在孟某清嘴里叼着刀,驾车加速直接冲撞他们时,他因高度害怕、紧张,脑子是懵的,只顾驾车躲闪,不知道邢志强是否开枪。邢志强供述,他当时左侧背部已被孟某清捅伤,包扎后左臂活动受限,孟某清来回冲撞他们时,他右手抓着枪进行抡挡,听到了枪响,也感觉到了枪支振动,但不知是否打到孟某清。这样的证据情况,可以定罪吗?
3.本案的社会危害性和造成的社会不良影响是什么?如何得出不追诉将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这一结论的?
警察是高危职业,也是特殊职业,他们肩负着保护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使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的规定,警察即使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也应当履行职责。案发当时,邢志强身着警服,对具有盗窃和脱逃双重嫌疑的服刑犯孟某清进行拦截、盘查,是履行职务行为。邢志强在追捕孟某清过程中,遭到孟某清刀捅、车撞等不法侵害,面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有社会危害性和不良影响吗?
根据法律规定,报请核准追诉的案件也应当报送被害方、案发地群众、基层组织等的意见和反映的材料,以证明该案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不追诉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但是,对此,案卷中仅有一名被害人邻居的证言和一份社会证明材料。该邻居证言证明:事发后,孟母上访,持续了两三年,后来该邻居搬家,两家不再联系。社区出具证明:社区听说过该案,但对于孟的死因、家属是否上访、后续双方如何处理,均不知情。这样的材料能证明该案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不追诉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吗?反倒是,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能够充分证明这20多年来邢志强始终奋战在刑侦一线,侦破百十件大要案,立功无数的证据。
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核准追诉使一批罪行严重、主观恶性较大的犯罪分子受到法律的制裁,表明了我国刑法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严厉打击、坚决惩处的基本态度。但是,本案中邢志强的主观恶性大吗?他与孟某清没有丝毫个人恩怨,其英勇追捕孟某清的行为也不是为了个人利益,而是为了履行警察的职责。面对不法侵害时,警察就不能防卫吗?难道这种行为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