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月的一次演讲中说:
“科技创新将是新世纪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
同年
6
月,白宫
公布了
40
多项举措
,旨在增加互联网接入,加速美国网络经济的发展。微软、苹果、雅虎和易趣等公司正在为此进行巨大投资。电脑保有
量在
1990
年至
1997
年间翻了一番
。
20
世纪
90
年代末,
从
AT&T
等传统电信公司到高通等初创公司,在
光纤电缆、无线网络和
3G
频谱
等领域
共投资了
5000
亿美元,为下一个千年建设了一条
“信息高速公路”。
互联网时代的连接性带来的不仅仅是便利;
随着数字产品的边际成本降至零,互联网产品与服务的价格也会随之下降。
一些经济学家以网络效应提升了效益为由,支持高度集中的科技市场。一个以产品与人的联系程度来衡量产品价值的市场往往会使得资源聚集在某几个平台周围。此外,一些经济学家认为这些市场的主导地位是脆弱的,他们并不具有典型的垄断者的形态。进入技术市场的门槛很低,现在每个人都能在车库或宿舍里开办“网络公司”,这保证了充分的市场竞争。
正是在这种政治和经济背景下,我们的反托拉斯执法机构和联邦法院第一次面对高科技公司违反《谢尔曼法案》的指控:这些高科技公司被指控搭售自己的产品,并拒绝同竞争对手打交道,这种行为加强了消费者对主流网络的依赖。网络效应不再能给用户提供利益,并提高了其他企业的竞争壁垒。
我们必须考虑到这样一个现实:
技术在促进交流和商业发展的同时,加剧了行业间的垄断。
20
世纪
90
年代末和
21
世纪初,学术界掀起了一股讨论如何根据
“新经济”来解释竞争规则的热潮。熊彼特在
1942
年
提出了“创造性毁灭”
理论。在
1998
年的一篇法律评论文章中
,该理论被总结为“垄断或高度集中的市场比充分竞争的市场更有利于创新”。学者们还认为,“创新效率是经济效率的主要形式,应当得到保护和促进。”
为了做到这些,需要弱化对高科技公司的反垄断执法。波斯纳在《新经济中的反垄断》的结尾写道:“明智的执法机构和法院的代名词是谨慎。”
负责执行反托拉斯法的机构也担心科技公司的反托拉斯责任会
威胁创新。
1996
年
,联邦贸易委员会发布了一份政策报告,指出所有权政策的实施必须注意是否会减少对网络技术创新的激励,同时也不应采取会增加竞争问题的补救措施。
熊彼特在《复活和反垄断法》中提出的“创新为王”的论断表明,现有的专注于静态竞争模式的法律不足以满足现实需要。一些反托拉斯学者呼吁对高科技企业的排他性行为加大执法力度。但实际上,因为担心严格适用现有的反垄断法会扼杀创新,法律往往只能削减高科技公司应当承担的
反托拉斯
责任。
(一)微软案中技术结合的问题
2001
年
,华盛顿特区巡回法院在美国联邦诉微软一案中认识到了互联网平台可能对竞争构成威胁,法院判决微软应为垄断操作系统市场承担责任,这是应对现代科技巨头垄断的最佳法律方案。
它充分地解释了为什么
平台会排斥竞争对手
。
美国司法部起诉微软,称其在上世纪
90
年代利用浏览器
“互联网推动者行动”
保护其在
PC
操作系统领域
的强大市场力量,并提出了上百项司法意见,相关诉讼持续了十年。美国司法部称,微软让网景(
Netscape
)这个竞争对手很难接触到运行微软操作系统的用户。司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