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七条
医用耗材管理相关委员会原则上由医疗机构分管领导、医用耗材管理、审计、财务、价格管理、医保、医务、信息、院感、护理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医技、临床(科室)专家等专业人员组成,委员会主任由分管领导担任
。委员会的具体人员相对固定,人数应与医疗机构规模和等级相适应,原则上三级医疗机构人数不少于11人,二级医疗机构不少于7人,设有医用耗材管理相关委员会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作人数要求,委员会人数原则上为单数。
第八条
委员会的职责包括制定本单位医用耗材管理制度并监督落实,组建并管理专家库,审定医用耗材采购目录,指导并监督医用耗材管理部门的日常工作,处置采购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等。委员会召开会议一年不少于两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集,坚持“科学论证、民主决策”。
第九条
医用耗材专家库由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采购管理专家和临床专家组成,管理专家由医用耗材、审计、财务、价格管理、医保、医务、信息、院感、护理等科室负责人组成;原则上副高以上职称的临床专家列入专家库,二级医疗机构视实际情况可增加部分中级职称进入专家库。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家库人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专家库每两年进行一次调整
,有特殊情况的经医用耗材管理相关委员会研究同意后可临时调整。
第十条
医用耗材管理部门原则上应设立采购、质管、仓管、档案管理、会计等岗位,具体岗位配备的有关人员应经过相应培训,并定期组织业务和法律法规方面的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定期检查评价。参与医用耗材管理的采购、仓管、会计等不相容岗位要确保岗位分离;敏感岗位应建立轮换机制,原则上以3-5年为轮换周期。
业务科室要设立专职或兼职人员管理本科室使用的医用耗材,负责制定采购计划、提出采购需求、使用管理和统计汇总等工作。
目录遴选
第十一条
各级医疗机构要逐步建立以国家卫生计生部门制定医用耗材标准化分类编码(国家另有要求的,从其要求)为基础的医用耗材信息化管理制度和系统。
第十二条
对于医疗机构拟使用的医用耗材品种目录,医用耗材管理相关委员会要组织院内专家进行集中评审,评审专家要实行利益关系回避制度,存在利益关系的专家原则上不得参与相关品种的评审与议价定价。参加评审的临床专家原则上不得少于当次评审专家的三分之一。评审专家的抽取要符合以下原则:
(一)按照随机抽取的原则,从本单位医用耗材专家库中抽取专家,每次参与评审的专家人数为单数;
(二)针对不同的医用耗材品种,管理类专家和临床类专家要设置合理的比例,同时兼顾临床类专家的专业背景;
(三)原则上从抽取专家到开始医用耗材遴选之间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24小时。
第十三条
品种目录遴选要按照循证医学、卫生经济学的原理进行技术评估,并根据各类品种的质量技术和价格信息(包括品牌、质量、价格、效果、不良反应及经济学等因素)综合评价后进行选择,
在质量保证的前提下,优先选择性价比高的品种
。
对于目录内的品种,各级医疗机构根据服务人群、综合实力以及引进新技术等实际情况,按照
高值安全低风险、低值经典高性价的原则
选择合适的产地、品牌等,
鼓励优先选用国产品种
。
第十四条
品种目录遴选采用
实名制投票
,可采用系统或纸质两种投票方式,投票结果应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要建立严格的新增医用耗材准入审核制度,并对目录进行动态维护,完善目录管理。
产品采购条件管理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采购条件管理是指医疗机构为确保进入临床使用的医用耗材合法、安全、经济、有效,而采取的管理和技术措施。医疗机构要建立医用耗材采购条件的论证、评估和管理方面的制度,确保采购的医用耗材符合临床需求和本单位实际。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不得采购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或者按照国家规定在技术上淘汰的医用耗材。医用耗材新产品的临床试验或者试用按照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