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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晓芒:西方哲学的文化背景

慧田哲学  · 公众号  · 哲学  · 2025-06-01 1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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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说,希腊社会进入人类文明的门槛的一个重要的标志就是私有制和个体家庭的产生,这导致了希腊城邦国家的产生。而在文化心理上的重要影响就是个体意识的独立,并在这种独立起来的个体意识上建立起了取代家族血缘关系的新型的群体意识,这就是社会法律意识、公正意识。


正是在这里,可以找到中国文化和西方文化的区别的最为根本之点。因为在中国,情况恰好是私有制的不确立,家庭被束缚于氏族宗法体制之中,未能发展为以个体为单位的游离家庭,而国家只不过是氏族宗法的家长制原则的放大,所有这些都不需要有法律意识和公正原则来协调和制衡,而只须由家族习惯的“礼”、“义”制度以及道德观念的“廉耻”之心来调节,就可以维持大致的社会和谐了。


而这种社会和谐的代价显然是个体的不独立,每个人在社会等级关系中都必须明白自己的身份地位,而且这种身份地位不像西方的奴隶和贵族那样是比较固定的,而是不断处于变动之中,每个人每时每刻都必须注意自己和他人相互之间在小至家庭、大至国家中的相对关系,而遵守在这种特定的关系中所规定的特殊的“礼”。


所以,当马克思和恩格斯指出东方社会“一切现象的基础是不存在土地私有制。这甚至是了解东方天国的一把真正的钥匙”,“是东方全部政治史和宗教史的基础”时[3],他们无疑也揭示了中国文化为什么没有发展出独立的个体意识的秘密。


古希腊个体意识的独立最明显地体现在他们的契约关系中。所谓契约,是以订约双方个体人格独立及意志自由为前提的,因而是订约双方的一种平等关系。这种关系首先在希腊人的日常生活中取代了以往按照氏族等级关系来处理人与人之间的社会交往特别是经济交往的惯例,而使人意识到自己作为一个独立的个人的权利和义务。


其次,这种平等关系还体现在由独立个人根据自愿订立的契约所组成的国家(城邦)的政治原则上,当时的城邦法律不是由远古时代流传下来的某种习惯或礼节,而是由城邦聘请著名哲学家依据平等原则和语言逻辑(逻各斯)来严格制定的法律体系,并且是由城邦公民大会表决通过的。


因此,这种体现在法律上的个体意识不是唯我独尊或为所欲为,而是把个人独立当做一条普遍原则,不但自己借助于法律而获得了独立,而且懂得自己有义务把每个别人也当作独立的来尊重。


与之相反,中国人的个人概念从来都不具有普遍性,要么是凌驾于他人之上的天才、圣贤,要么就是必须为了普遍性而牺牲的“人欲”。这种唯我独尊、为所欲为的个体性只具有一种“独立不依”的假象,因为它本身没有形成一条普遍原则,而只是特定条件(包括天赋条件)下的特殊表现,一旦条件改变,它马上就可以变为奴颜婢膝、丧失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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