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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御商标不被撤三的「绝招」

IPRdaily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17-09-26 07:05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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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赵刚,主任。

委托代理人蔡丽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78号3801房。

法定代表人赵长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北京市中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北京市中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金庐北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朱星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北京恒都(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上诉人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恒大地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江西恒大公司)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行初291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17年6月27日,上诉人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蔡丽颖,上诉人恒大地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振秋、李婷,被上诉人江西恒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华到本院接受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查明:

复审商标系第853410号“恒大”商标,于1994年6月24日申请注册,1996年7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4类:贵重金属及其合金;贵重金属餐具;厨房用贵重金属容器;贵重金属厨房用具;除刀;叉;勺以外的金银和器皿;贵重金属过滤器;贵重金属茶具;贵重金属牙签盒;贵重金属毛巾架;贵重金属盒;贵重金属钱包;仿金制品;镀金制品;珠宝;首饰;宝石及贵重金属制纪念品;钟表计时器及其零部件商品上。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16年7月6日止,江西恒大公司已提出续展申请。


2014年10月21日,恒大地产公司针对复审商标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2015年6月15日,商标局针对复审商标作出商标撤三字[2015]第Y004534号《关于第853410号“恒大”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以江西恒大公司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为由,驳回恒大地产公司的撤销申请。


恒大地产公司不服商标局维持决定,于2015年8月3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主要理由为: 江西恒大公司向商标局提供的证据并未经恒大地产公司质证,恒大地产公司对江西恒大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从得知,对其提供的证据不予认可。恒大地产公司委托专门的调查员通过实地走访、网络调查、档案查询发现,江西恒大公司已经连续三年未在其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


在商标评审阶段,江西恒大公司提交了如下证据:


1、复审商标许可使用合同,被许可方为南昌东方星河纳米科技有限公司、南昌市帑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2、南昌东方星河纳米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恒大”品牌钟表计时产品的销售发票、收据;

3、南昌东方星河纳米科技有限公司与南昌易尚传媒有限公司签署的《江西电商网上商城代营合同》;

4、南昌易尚传媒有限公司刊载“恒大”系列品牌广告的合同、发票及相关宣传报道;

5、江西恒大公司于2012年10月15日委托江西赣银科技有限公司代为加工“恒大”纯银纪念章的合同及发票;

6、江西恒大公司于2012年12月21日向南昌市帑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南昌县金昌经销部采购“恒大”牌纪念章的合同及发票等证据。


2016年4月22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字[2016]第35273号《关于第853410号“恒大”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简称被诉决定)。该决定认定:复审商标核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2001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2014年商标法)。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2011年10月21日至2014年10月20日期间(简称指定期间)是否在指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和合法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江西恒大公司分别许可南昌东方星河纳米科技有限公司、南昌市帑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第14类钟表计时器等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但商标许可合同的签订并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已实际使用,尚须结合被许可使用人的实际履行行为来认定复审商标的具体使用情况。


根据查明的事实,江西易尚传媒有限公司负责代理恒大系列产品,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江西易尚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西晨报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签订《江西晨报分类广告认刊书》,但广告内容仅为代理恒大产品的声明,与复审商标实际使用无关;江西易尚科技有限公司向南昌报丰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支付了广告费用,但江西恒大公司并未就具体的广告内容以及广告形式进行举证,仅凭一张1600元的广告费发票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商品上的宣传情况;江西恒大公司曾委托加工、购买过“恒大”纪念章,但是未能提交其对外销售上述纪念章的证据,即,江西恒大公司并未将上述纪念章投入商业流通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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