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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他人商标」的「地名元素」不当使用构成侵权

东灵通知识产权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18-03-01 17:38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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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原告厦门兴茂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茂公司)系“鼓浪屿”商标的独占使用被许可人。“鼓浪屿”商标使用在馅饼产品上,该商标曾获评“福建省著名商标”。被告厦门市誉海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誉海公司)在其生产的馅饼包装盒上进行如下标注:一种是盒盖正面右上方显著位置印有“鼓浪屿馅饼”字样,字体较大,左上方印有誉海公司经许可使用的“誉海”图文商标。另一种是除上述标注外,在包装盒侧边还印有“鼓浪屿特产”字样。原告起诉认为被告在相同产品上使用“鼓浪屿”标识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虚假宣传来源地的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则辩称其对“鼓浪屿”字样的使用系正当使用。


| 裁判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誉海公司在其生产的馅饼产品包装正面显著位置突出使用“鼓浪屿”字样,构成对原告“鼓浪屿”商标的侵害。而标注“鼓浪屿特产”字样系描述性使用,并非商标意义的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现有的证据也不足以认定关于馅饼是鼓浪屿特产之描述为虚假宣传,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原、被告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认定被告在包装盒显著位置突出使用“鼓浪屿”字样构成商标侵权并无不当,但被告在包装盒侧边使用“鼓浪屿特产”字样虽非商标意义的使用,但无论从鼓浪屿的地理因素或者人文因素的角度,其标注“鼓浪屿特产”都不具备正当的理由。被告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扰乱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对案件进行了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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