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我局于2018年1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在京销售的
山河智能牌SWE70E型小型液压挖掘机
未在北京市环保目录内。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审计报告等证据为凭。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于2018年8月7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京环保车听告字〔2018〕1号)和《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13675.21元,并处13675.21元罚款,共计二万七千三百五十元四角二分。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行政处罚缴款书到你单位存款账户银行以转账的方式缴纳罚款,未在银行开立账户,以现金方式就近到银行的对公营业机构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缴纳罚款后三日内将行政处罚缴款书第一联复印件寄至我局。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8月16
2、行政处罚决定书京环保车罚字〔2018〕2号
当事人名称:北京鼎诚海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义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344252009T
地址: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下坡店村大窦路与阎周路交叉口向西1000米路北
我局于2018年1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在京销售的
龙工牌LG6065型液压挖掘机、LG6150型液压挖掘机、英轩牌YX655H型轮胎式装载机和YX656H型轮胎式装载机四款车型均未在北京市环保目录内。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审计报告等证据为凭。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于2018年8月7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京环保车听告字〔2018〕2号)和《送达回证》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