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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业务监管大变革!

法询科技  · 公众号  · 金融  · 2017-07-06 2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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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标准法下,商业银行同业业务风险权重仅为25%,原始期限三个月之内的同业业务风险权重更是只有20%,远低于公司业务的风险权重(100%)。

国内部分银行目前正在探索同业业务资本计量内部模型法(即高级法)。在内部模型法下,预计同业业务与公司业务的风险计提差额会有一定程度的缩减。

但是,内部模型法资本计提比例,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违约率。考虑到国内银行极低的违约率,同业业务资本计提比例低于公司业务是毫无疑问的。

在这样的背景下,商业银行将公司业务包装成同业业务,既可以推升资本充足率,又可以在资本一定的前提下撬动更高的杠杆。


三是业务扩张快。

对于城商行、农商行等地方金融机构而言,受资本、风控能力、监管政策等多方面限制,普遍具有机构分布区域不广、业务触角不深、大众认知度不高的特点。

利用同业业务充当通道,有利于实现其异地业务的快速扩张,推高资产规模,进而弥补机构布局与业务覆盖的天然劣势。

值得注意的是,农商行非标投资业务的开展,受制于其监管评级(原则上要求监管评级二级(含)以上)。但通过嵌套通道绕开限制并不困难。


四是投资范围广。

商业银行自有资金直接投资非金融机构或企业股权,属于《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所明确列示的负面清单,是商业银行绝不能突破的监管红线。

但商业银行嵌套通道(比如专户、信托等)间接投资非金融机构或企业股权,这样的行为是否违规则无明确定论

因此,同业投资嵌套通道方式成为商业银行对企业开展股权(或名股实债)投资的唯一创新方式。


二、监管发展沿革


近年来,同业业务受到广泛关注。自2014年以来,银监会以同业业务立项的专项检查就有两项,其他检查中也几乎都会包含同业领域。

但从监管法规层面而言,有章可循的监管文件并不多。 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同业拆借管理办法》、《关于规范同业代付业务管理的通知》、《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关于存款口径调整后存款准备金政策和利率管理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82号文”)以及领导讲话、部分级别较低的检查通知与方案。

但笔者想强调的是,虽然专项制度数量较少,但关于同业业务的部分,还是有相当数量的监管条款散落于票据、理财、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甚至资本管理等办法中。而穿透审查的前提决定了,部分信贷业务的条款也同样适用于同业业务。

因此,商业银行若想充分确保同业业务合规性,仅仅研究专项同业制度是远远不够的。

另外,从监管逻辑而言,同业业务监管经历了由分到合的过程。2014年127号文、140号文作为纲领性文件,正式将同业融资与同业投资合并规制。

其实笔者认为,同业融资和同业投资是完全不同的两类业务,本应区别对待,差异化监管。 但合并监管在当前确有充足理由:

一方面 ,委托定向投资等业务的兴起,已在很大程度上模糊了同业融资与投资业务的界限。

另一方面, 若针对同业投资设置专项制度,则内容略显单薄,与五部委联合发文的背景略显不合。

总体而言,我国同业业务监管制度的沿革体现了两方面思路:

一是“堵漏”:对于资本套利行为,坚决封死空间。

二是“穿透”:对于降低授信标准的行为,实质上否定其同业业务的属性,严格穿透并进行资本计提。


结合业务发展历程,笔者将同业监管之路划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 流动性司库阶段。

2009年以前,同业业务存在的意义及目的在于调节银行头寸。彼时的同业业务体现的,正是其本源的属性。

监管层的制度也从侧面佐证了这一情形,这一阶段及之前关于同业业务的制度仅有《商业银行法》、《同业拆借管理办法》及《人民币同业借款管理暂行办法》(未下发)。

值得注意的是,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明确允许中资商业银行一级分行参与银行间拆借市场,为后来140号文整顿分行的银行间业务埋下伏笔。


第二阶段 同业代付阶段。

2011-2012年,同业代付业务蓬勃兴起,标志着同业业务正式走上监管套利的舞台。

商业银行作为议付行,将支付义务委托同业进行,将本应计入贸易融资占用公司授信的业务,调整为计入同业拆借占用同业授信,抽逃信贷规模,少计风险资产。

笔者对于国内信用证业务的贸易背景真实性,一直抱持怀疑态度,对于此类代付业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更认为无从说起。

随着《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同业代付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237号)的下发,监管对同业代付记账及模式进行规制,强调委托方要纳入贸易融资核算,监管套利空间压缩。127号文更是明确了:

同业代付原则上 仅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跨境贸易结算。 境内信用证、保理等贸易结算原则上应通过支付系统汇划款项或通过本行分支机构支付,委托方 不得在同一市、县有分支机构的情况下委托当地其他金融机构代付 ,不得通过同业代付变相融资。

至此,商业银行同业代付业务逐渐衰落。


第三阶段 三方买入返售、暗保阶段。

此业务模式是A银行将其持有的信贷资产卖断B银行,C银行向B银行承诺到期回购,A银行出表,B银行计入买入返售,C银行不记账,至此信贷规模从系统内消失无踪。

127号文下发后,全面禁止三方买入返售模式,三方买入返售退出历史舞台。 127号文同时明确买入返售业务项下的标的资产范围,买入返售回归同业资金融通的业务实质。


第四阶段 后127号文阶段。

127号文下发后,同业业务框架已定。同业创新步伐减慢,但商业银行与监管的博弈从未停歇:业务模式由大刀阔斧的套利创新,改为有针对性的小幅度调整;监管基本进入查漏补缺阶段,探寻一种微妙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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