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审计行业的监管者和准则制定者,制定了异常复杂的独立性规范,其中很多是禁止性要求。这些要求大体可分成五个方面,经济利益(self-interest)、自我评价(self-review)、密切关系(familiarity)、外在压力(intimidation)和过度推介(advocacy),其中最重要的是审计人员不能和客户形成有损专业判断的经济利益联系。毕竟,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独立首先是经济上的独立。
事务所的合伙人和其他管理人员也高度重视独立性,他们会根据职业道德守则制定内部的员工守则和相关制度,这些规章制度比较具体,某些方面比准则制定者的要求更为严格。像四大这样的国际知名大所,还设有专职的职业道德道德合伙人,专司事务所内部的独立性事务。
审计实证研究有三大主题:审计质量、审计收费和审计师选择
,这三大主题均与独立性有密切关系,尤其是审计质量研究。许多可能会影响独立性的因素,都已得到了研究和探讨,例如审计师规模、声誉、审计定价、非审计服务、任期、轮换、客户重要性、校友关系、“旋转门”(revolving doors)关系等。不仅如此,这些研讨已经从事务所层面,深入到分所层面、审计团队层面,甚至合伙人个人层面。可以说,我们对于审计独立性的理解已经相当全面和深入。
尽管社会各界对于独立性都很关注,我们对于独立性的理解也很深入,但是当我们审视时不时就会出现的审计失败案例,仍然会发现其中最重要的原因仍然是欠缺独立性,尤其是实质独立性。许多舞弊案例并不高明,审计人员只要按审计准则规定的常规审计程序去做,就能够合理确信发现财务报表舞弊行为,但是审计人员就是会犯低级错误,要么是该做的程序没做,要么是做了但没做到位。举个简单的例子,准则规定应收账款的询证函必须由审计人员亲自寄发,但我们在审计失败案例中却经常发现审计人员将询证函交给客户工作人员代为寄发。犯这样低级错误的不仅有国内事务所,还包括国际四大。在一起引起轰动的货币资金贪污挪用近2亿的案例中,代审计人员寄发证券公司保证金询证函的,竟然是案件的当事人。会计师事务所因为出现了这样的低级错误,付出了赔偿客户2000万的沉重代价。
人们不禁会问:审计人员为什么会轻易地丧失独立性呢?独立性的保持为何就这么难呢?我认为主要有三大原因:基础制度设计的缺陷、审计供求关系的失衡和信息的不对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