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中第八十九至九十二条规定了关于保险公司分立、合并、撤销或解散的相关事宜。
这个是
“百度百科”找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
规
定:
http://baike.baidu.com/link?url=hwYo9kH9E5LUaeOq1-S5D_a7LCieHn6JZXsqOkZq3dieIfFVnjZAXcvCWmEOpoQAkG4YzE0LAGgORhEfH4x0P_4gslDy4qHzTAnxqRApWjG
,页面是这样的:
对比大陆和香港对于保险公司破产的法律规定香港的是这样的:
香港保险监管规定若保险公司被清盘,则长期业务须转让给另一保险公司或因此事待成立的保险公司
;
而国内有两条规定,第89条、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第92条、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
可见大陆的法律中,解散和破产不是同一个概念
,大陆法律其实也规定经营人寿的保险公司可以破产的。破产后其持有的长期保险合同也会有其他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
现代社会保险公司属于金融机构中非常重要的一个金融生态,其客户并非是企业而是广大民众以及政府机构,因此保险公司承担着比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等其它以商业为导向的金融机构更为重大的社会责任,也因此应该采用更为严格的监管规则。
国内的保险监管机构是“保监会”,所依据的法规是《保险法》(全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香港的保险监管机构是“保险业监理处”,所依据的法规是《保险公司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共一百八十七条,加上第十一号主席令,共
21523字
。《香港保险公司条例》英文全文共
七万一千零六字
,香港政府官方中文翻译版共
111608字
,两者字数
差
5倍
。
《保险法》中关于保险公司的部分为第三章,第六十七条至第九十四条,占全部篇幅的六分之一不到。保险是关乎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我们相信,对于保险的法规无论多详细都不过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