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检方审查查明,简某某和方某触犯三项罪状。
1.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起诉书显示,2010年11月,e速贷上线运营,该平台面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开放注册投资虚拟账号,制定一定金额的标发布在平台,供投资人购买。投资人在以注册的虚拟账号,将资金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在线充值到汇融公司的虚拟账号后,上述方式所吸收的资金均流入由简某某控制和支配的一简某某、张某某、郑某某个人名义所开银行账号。简某某还指使被告人方某利用邱某(另案处理)名义在e速贷网络平台开设的账户进行发标融资。
检方查明,
截止2016年5月20日,被告人利用汇融公司的e速贷平台,累计吸收投资人资金合计人民币69.8805133375亿元,投资人尚未收回的资金合计人民币9.1590332152亿元,借款人尚未偿还的资金合计人民币9.5151244255亿元。
被告人方某任职期间,e速贷借款人发标、投资人投标金额均为人民币46.3120398149亿元;此外,方希还利用其本人在e速贷平台注册个人账号面向不特定的2652人发借款标1190次,吸收投资人资金合计人民币2203.5123万元。
2.挪用资金罪。
根据起诉书,2016年1月1日,被告人简某某利用其担任汇融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私自决定挪用公司资金890万元,垫付其本人在e速贷的个人账户借款。截止2016年5月20日,简某某仍未归还汇融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374.2979036万元。
2013年5月至2014年12月期间,被告人简某某利用其担任汇融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多次私自决定挪用公司资金归其个人使用,截止2016年5月20日,仍未归还汇融公司资金人民币52.170615万元。
3.擅自发行股票罪。
起诉书显示,2012年4月至2016年5月20日期间,被告人简某某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即
通过e速贷平台股份交易系统累计向郑某某、孙某等259人次转让汇融公司股权。
检方认为,被告人简某某、方某无视国家法律,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6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二被告刑事责任。
被告人简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数额巨大的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
还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向他人转让公司股票,其行为又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2条、第179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擅自发行股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简某某一人犯数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9条规定之情形,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方某在任职汇融公司期间,明知他人变相吸收吸收公众存款仍提供帮助,在共同犯罪中起到次要、辅助作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条规定的情形,是从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