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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界联合发声抵制!源于影视剧的短视频版权问题怎么解?

中国知识产权报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21-05-07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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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制作角度来说,短视频常见的模式有如下几种:“长拆短”,即将热门影视剧等长视频裁剪做成数个短视频;“画中画”,将原作品核心画面剪裁或重新组装成新的短视频,如“三分钟带你看一部电影”;“二次创作”,利用他人作品加工制作一个新的短视频;“微加工”,将原短视频删除能够表明原制作身份的各种要素,或对画面进行缩放等改动。


从传播角度来说,短视频侵权就是行为人将侵权短视频上传至平台,供他人浏览、观看、下载、转发。在此次联合发声中,影视权利人认为,虽然侵权的源头是短视频制作者,但是短视频平台为侵权短视频的传播提供了途径,并有引诱帮助的情形,同时平台本身也有隐秘的侵权制作行为,因此将矛头指向平台。由此可见,这一声明所隐含的价值诉求和利益追求,不仅仅针对版权问题本身。


的确,互联网作为流量经济,平台聚合越多的内容、越优质的内容,就越能吸引用户、流量,获得更大的变现。因此,除版权侵权问题之外,还涉及到平台是否履行管理职责,自身行为是否会构成不正当竞争、是否会形成垄断问题。不可忽视的是,短视频的繁荣发展对整个版权产业的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因此不能遏制其生长,而应规范其发展,形成一种公平合理的行业间的利益分配机制。


3种化解思路


化解行业间的矛盾,要从根源上解决短视频领域的侵权问题,这需要运用综合思维、发展思维、治理思维。


首先是综合思维。各类创作、制作的主体或权利人,要对自己的作品进行事前明确声明。对于PGC(专业生产内容)等内容,特别是有智力、资金、设备投入,具有商业价值的短视频,权利人应该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防范非法传播和利用。


从平台的角度,需要采取防范措施。平台利用优势技术不断创新经营模式,也为用户提供了制作短视频的便利条件与传播渠道,但应注意到,在利用技术为自己赋能赋权的同时,也需要利用技术提升版权管理能力。从政府的角度,在对平台监管中,既应要求平台注重对不良违法内容的管理,也要注重版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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