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试点机构经其他外债管理部门(如国家发改委)批准逐笔借用外债的,可以按相关部门批准的签约金额办理外债签约备案。办理签约备案后,企业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尚未超过按照《通知》计算的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的,仍可正常办理新签约外债的备案;超过上限的,除外债管理部门另行批准外,不得再办理新的外债签约备案。”
本次为再次强调。
[
法规依据
]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汇发
[2014]29
号)、《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发改外资
[2015]2044
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
[2017]3
号)、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问答(第一期)
3、企业资本金账户内资金是否可以办理定存业务?能否购买理财?
答:可以存定期。无论是资本金账户中的外汇或者是通过“意愿结汇”方式结汇入人民币待支付账户的人民币都可以做定期存款存放。理财方面,只能够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银行在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转存定期、远期结售汇及掉期、结构性存款等业务时,应限于保本型产品,不得变相结汇。
《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
[2015]13
号),
“外汇资本金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4.
账户支出范围:保本型银行理财专户”
《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
[2016]16
号),
“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或除银行保本型产品之外的其他投资理财;”
[
法规依据
]
《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
[2015]13
号)、《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
[2016]1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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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投融资全体系研修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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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十余年跨境业务经验。现任某股份制银行总行高级经理;
-曾就职于某大型国际工程承包公司,参与工程保函、国际信用证、商务合同管理等国际商务工作,多次赴国外参与商务合同谈判、项目执行等工作;
-后于某大型银行从事公司信贷业务,服务客户包括跨国公司、科技型企业、航空公司、建筑公司等,在出口信贷、进口信贷、贸易融资等业务领域积累了实操经验;
-现就职于某股份制银行总行国际部,从事涉外保函、出口信贷、结构性贸易融资等业务管理和研究,在产品设计、营销推动、项目评估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中国外汇》、《贸易&金融》等杂志发表专业文章十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