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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大部分发达国家和周边地区不同,药品在我国上市后的实践过程中通常会遵循自费-地方医保-国家医保的准入路径。在历次国家层面医保目录调整过程中,地方医保目录对专家和政府官员们的决策会产生重大影响或有价值的参考作用。根据QuintilesIMS的统计和分析,2017年新进入国家医保目录的产品约有53%进入了地方医保目录,其中2010年前上市产品平均在约7个省市中纳入到了省级医保目录*,而其中41%进入国家价格谈判目录的产品都曾被列入地方医保目录(图2)。
*此处所指地方谈判准入,包括省级层面的地方谈判,和市级层面的地方谈判,截止2016年底,有8个省/直辖市,以及4个地级市开展了地方谈判准入。
“谈判机制”建立
从概念上来说,“价格谈判机制”并非是一个新生事物。早在2009年,当时的国家医保目录调整中就提出了高价药品可以开展谈判准入机制的探索,但事实上除部分区域层面的探索和实践之外,国家并没有制定相关规定或实质性的动作。随着医保可支付能力的提升和更多高价格创新药物的问世,2016年国家卫计委率先开展了高价药品的价格谈判工作,自此拉开了国家层面谈判准入机制实质性推进的序幕。在此次新版医保目录更新工作方案中政府通过与制药企业的充分沟通,目前最终确定44个谈判药品纳入本轮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谈判范围。
通过价格谈判机制最终列入国家医保目录的药品通常具有鲜明的特征。QuintilesIMS根据对国际和国内已经开展药品谈判的原则和实践过程分析,判断以下药品通常会进入价格谈判的流程:
(1)用于危重疾病治疗的不可替代方案;
(2)临床必需且疗效确切;
(3)价格较贵,按照现有市场价格纳入可能给医保
基金带来一定风险,通过谈判预期对基金影响可控;
(4)药品创新程度及地方准入经验等是拟谈判药品
遴选的主要考量标准。
不仅如此,相关的谈判结果将与一些重要的评估结论相关(图3)。
医保准入并非万能灵药
自2012年起,我国医保基金累计结余增速逐年放缓,基金压力日趋增大(图4)。随着我国经济增长趋势放缓以及老龄化问题的日趋严重,当前的医保基金主要筹资方式可能会带来巨大的收支平衡压力。不仅如此,我国的社会医保基金采用的是属地化管理的模式,不同地域在医保统筹方面面临着不同的财政以及人口结构的难题,一些相对经济滞涨的区域很有可能首先面对医保基金的赤字问题。随着医保支付的压力逐渐传递到医药市场,对于进入医保目录的产品如何扩大市场份额以及医保支付的份额已经成为制药企业新进入医保目录的产品首要考虑的问题。